《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曾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行政许可法》去年7月1日实施后,向行政机关主张信赖利益的案件并不多。7月1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该市市民向行政机关主张信赖利益的案件。
当事人姚慧棣诉称,1994至1996年,她和其他24位市民因为生活所需购买房屋。当时,有许多地段可供选择,最后选择了宁波市曙光路21弄12号的房屋。购买房屋时,前面是1幢6层住宅。她们相信宁波市规划局不会轻易改变规划,即使改变的话,也肯定会充分考虑因此可能给她们带来的损失。随后几年,一直相安干事。
可是,2002年12月25日,宁波市甬城房地产总公司(下称甬城房产公司)却开始在她们房屋的前面施工。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宁波市改变了原来的规划,她们房屋前面原来建造的是6层楼房,现在变成了21层和19层两幢楼,此前规划十分频繁:1991年7月20日、1993年11月17日、1994年11月18日,宁波市先后在同一地块向建设单位宁波市建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过三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10月20日,甬城房产公司购入该地块房屋时,还是6层住宅,且《购房协议》明确承诺,重新设计的房屋保持层数不变。但是,甬城房产公司购入房屋后,很快向宁波市规划局提出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宁波市规划局在这三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规划设计条件。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征求住户们的意见。
姚慧棣称,宁波市规划局上述变成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家房屋的通风、采光。据初步估计,房屋价格每平米下降1000元左右。为此,她和其他住户不服,曾经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宁波市规划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年3月2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宁波市规划局颁发的两个许可证。
但是姚慧棣认为,即使宁波市规划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宁波市规划局也应该补偿因此而给她们造成的损失。
姚慧棣等25户住户聘请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他是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但代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主张信赖利益还是第一次,本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考虑到诉讼费等方面的原因,这次他建议首先由姚慧棣一个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