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弊被开除 状告教委终审败诉
2005-07-18 15:45:57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鞠倩
     因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学生刘彻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北京市教委作出维持学校处分的决定。刘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3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彻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支持教委处理决定的判决。

刘彻是北京联合大学2001级本科生,2001年12月28日,刘彻在考试中作弊,被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学位。后因考试成绩6门不及格被降为2002级本科生。2004年6月30日下午,刘彻在期末经济法考试中,将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带入考场,并放在课桌中,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并在手机中发现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因刘彻是第二次作弊,该校教学科研处作出给予刘彻勒令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在学校公告栏上公布。第二天,学校作出审批意见,同意科研处的决定。同年12月,刘彻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2005年1月,北京市教委作出维持学校处分的决定。刘彻不服,将北京市教委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5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教委的处理决定。

7月13日的庭审中,刘彻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校方的相关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处分的程序应严格分为系、学生处和学校三级,而勒令刘彻退学的主体是教学科研处,所以应视为无权主体。另外,刘彻一直没有收到校方的书面处理决定。而校方认为,教学科研处的处理决定是第二天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才生效的,学校在公告栏发布消息,应视为通知了学生。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教委有权受理学生申诉请求。市教委在查明事实后,对学生的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审判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