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胆结石案”原告上诉被驳回
2005-07-18 14:57:00 | 来源:中国消费网-北京青年报 | 作者:曾鹏宇
  浙江青年方亚军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考了第一,却因有胆结石被剥夺了公务员录用资格,而“胆结石”并不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限制录用的疾病名单中,为此方亚军将当地人事部门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这起本报曾关注过的“胆结石录用案”有了新进展,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以“公务员录用新标准不具有时间效力”等理由,驳回了原告方亚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考试第一却因胆结石失去录用资格 起诉县人事局一审被判败诉

  与之前媒体披露过的多起乙肝感染者录用纠纷不同的是,方亚军的这起官司与常见的“胆结石”症有关。

  2004年2月,浙江省仙居县进行公务员考试。方亚军报考了仙居县发展计划局的经济管理职位,该职位只招一人,是此次竞争最激烈的职位之一。3月23日,方亚军参加了公务员考试,结果在60多个竞争该职位的考生中,他的笔试、面试成绩都是第一。然而在当地指定体检医院———浙江台州医院进行体检时,他却被查出有胆结石,县人事局因此认定他体检不合格,未能进入下一步考核程序。

  当方亚军了解到台州医院是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六条规定“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等视为体检不合格”作出相关结论时,提出了质疑。他说:“这一条款明确说只有重度胆囊疾病才不合格,而我的情况医院认定是轻度胆结石,没有梗阻也不会影响生活工作,因此也不属于‘重度’疾病。”

  2004年7月19日,方亚军向仙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2004年10月1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方亚军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对体检标准的理解,只能由具有体检资格的医院掌握,体检医院对报考人作出的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人事部门无权改变”,因此宣布方亚军败诉。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已修改相关条款 二审仍败因为“新标准不具备时效”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方亚军打这个官司的同时,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先后两次为修改中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方亚军也先后两次将自己的遭遇向有关部门反映;结果他反映的问题在试行稿中有了体现———新标准修改了原来的较笼统说法,确定在胆结石情况里,只有“有梗阻的胆结石”才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方亚军并不在这之列。此外,方亚军还发现天津、江西等省市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对他的情况也都没有限制,为此,方亚军于2004年11月又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昨天,记者拿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审判书。法院认为,台州医院诊断上诉人患“胆囊多发结石”,确定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不违反规定;对于方亚军举出的新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内容及天津、江西等地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天津市、江西省有关体检标准规定不具有地域效力”、“公务员录用新标准不具有时间效力”、“不应适用本案”。法院同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即仙居县人事局)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并因此判决驳回方亚军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个上诉结果我并不满意。”昨天下午方亚军对记者说,“我已经按照规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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