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法律文书程序不合法 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驳
2005-07-18 08:30:33
     中国法院网讯 (龙淼 邓爱萍)  由于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黄岛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薛洪敏擅自建设养殖房一案裁定不予执行。

  3月23日,黄岛区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对薛家岛办事处施沟村村民薛洪敏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养殖房一案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机关区国土资源局在向被执行人薛洪敏送达青黄国土告字(2004)第10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青黄国土罚字(2004)第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均由薛家岛办事处施沟村村主任刘春晓签收。被执行人薛洪敏称其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申请机关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洪敏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申请机关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应依法予以送达。被执行人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机关应将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且被执行人并未委托或指定他人代为签收。

  综上,法院依法裁定对申请机关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青黄国土罚字(2004)第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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