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村官非法选举 不服拘留终审败诉
2005-07-01 08:52:15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为了使自己早日坐上村官的宝座,信某竟煽动村民召开会议搞非法选举。因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处罚,信某在状告公安局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6月1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信某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3月,山东省齐河县信庄村召开村委会选举大会,被列为候选人的信某得票最多,原村委会主任王某居第四位,但由于各位候选人均未获得法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此次选举无效,镇政府依据当地惯例,明确村委会工作暂由以王某为主任的原村委会继续主持,直至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信某对此大为不满,散布谣言称镇政府非法干涉村委会选举,并于当年12月5日下午,伙同另两名候选人指使他人强行将村委办公室的门锁砸开,通过扩音器向全村喊话,召集部分村民到村委会院内召开“大会”,选举他们三人为村干部,三人还分别向群众讲了话。对此,齐河县公安局以信某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依法对其作出给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信某曾申请行政复议,德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治安处罚。
信某不服,于2005年3月13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代表了广大村民们的意愿,其行为完全是为了维护村里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应认定为“非法选举”、“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撤销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信庄村委会改选无效、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原告信某私自组织人砸开村委会门锁、召集群众大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齐河县公安局对原告李某的处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某仍不服,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原维持了原审判决。
2004年3月,山东省齐河县信庄村召开村委会选举大会,被列为候选人的信某得票最多,原村委会主任王某居第四位,但由于各位候选人均未获得法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此次选举无效,镇政府依据当地惯例,明确村委会工作暂由以王某为主任的原村委会继续主持,直至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信某对此大为不满,散布谣言称镇政府非法干涉村委会选举,并于当年12月5日下午,伙同另两名候选人指使他人强行将村委办公室的门锁砸开,通过扩音器向全村喊话,召集部分村民到村委会院内召开“大会”,选举他们三人为村干部,三人还分别向群众讲了话。对此,齐河县公安局以信某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依法对其作出给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信某曾申请行政复议,德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治安处罚。
信某不服,于2005年3月13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代表了广大村民们的意愿,其行为完全是为了维护村里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应认定为“非法选举”、“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撤销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信庄村委会改选无效、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原告信某私自组织人砸开村委会门锁、召集群众大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齐河县公安局对原告李某的处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某仍不服,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原维持了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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