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房屋质量拉横幅 横幅被撤误告城管局
2005-06-17 16:13:13
中国法院网讯 (张留兵) 李先生所买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在物业公司多次修补不能解决问题,房地产公司对此又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李先生在自家的晒台上打出“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广告横幅。后该横幅被人扯下取走,为此,李先生将城市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诉讼中,李先生得知告错了对象,遂于6月13日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被准许。
2002年,李先生与苏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购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5楼的商品房。2003年李先生装修后入住,却发现房屋上层的屋顶和西面、北面的墙体交接处渗水严重,每到雨天墙体上部明显潮湿。时间一长有霉变、剥离现象。
2004年3月李先生将此情况反映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查看后,多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但渗漏现象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根本的解决。李先生又将此事反映至开发商处,但开发商迟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2005年1月的一天,愤怒的李先生在自家的南晒台上挂出横幅“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某某小区住后感!”。
区城市管理局于当天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李先生多次在自家晒台上拉横幅,要求处理。接到电话后,区城市管理局派专人前往现场勘察,发现情况属实,欲上门进行教育,但是李先生当时不在家,只好请小区内的物业有限公司转交《苏州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整改意见书》,要求李先生撤除横幅。
第二天,李先生回到家中发现自己挂在晒台上的横幅不翼而飞了,同时他又接到了物业转交的户外广告设置整改意见书。他认为城市管理局在擅自闯到他家晒台上取走横幅,自己不能接受。为此,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城市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城市管理局撤销整改意见书,同时返还被强行撤除的横幅,以便其另作他用。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了解到将其晒台上的横幅取走的并不是城市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而是另有他人,因此他无需对城市管理局提起诉讼,随即向法院提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2002年,李先生与苏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购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5楼的商品房。2003年李先生装修后入住,却发现房屋上层的屋顶和西面、北面的墙体交接处渗水严重,每到雨天墙体上部明显潮湿。时间一长有霉变、剥离现象。
2004年3月李先生将此情况反映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查看后,多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但渗漏现象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根本的解决。李先生又将此事反映至开发商处,但开发商迟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2005年1月的一天,愤怒的李先生在自家的南晒台上挂出横幅“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某某小区住后感!”。
区城市管理局于当天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李先生多次在自家晒台上拉横幅,要求处理。接到电话后,区城市管理局派专人前往现场勘察,发现情况属实,欲上门进行教育,但是李先生当时不在家,只好请小区内的物业有限公司转交《苏州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整改意见书》,要求李先生撤除横幅。
第二天,李先生回到家中发现自己挂在晒台上的横幅不翼而飞了,同时他又接到了物业转交的户外广告设置整改意见书。他认为城市管理局在擅自闯到他家晒台上取走横幅,自己不能接受。为此,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城市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城市管理局撤销整改意见书,同时返还被强行撤除的横幅,以便其另作他用。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了解到将其晒台上的横幅取走的并不是城市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而是另有他人,因此他无需对城市管理局提起诉讼,随即向法院提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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