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纠纷不及时 北京丰台公安分局被判违法
2005-06-16 16:53:07 | 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 | 作者:周明杰 唐山
  处理纠纷不及时引发行政诉讼

  在接到李春明和生意伙伴发生纠纷的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没有及时对在场的当事人做笔录,反而在半年多后通知被打伤的李春明,因当天打伤其生意伙伴被作为了刑事犯罪嫌疑人,且相关案件拖了近1年都没有给出处理结果。感觉自己冤枉的李春明最终将丰台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了解到,丰台法院已经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李春明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李春明、赵丹丹夫妇与于某是相交20多年的老朋友。2004年初,两家合伙做生意。一个多月后,李春明决定撤出。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于某带着男友、儿子等数人到李家。双方很快又起了冲突。于某的儿子听于某哭诉被李春明打了后,和同学一起将李春明打伤。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了现场。警方将现场所有人带回了派出所,为赵丹丹、于某以及于某带来的3个人做了笔录,而没有为当时也在现场的李家工人做笔录。

  被打伤的李春明到丰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书上明确写有“5小时前因故被他人用脚踢伤头面部”、“双眼挫伤”、“额面部多处擦伤”。由于李春明不构成轻伤,此案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但处理结果却迟迟无法作出。接下来,李春明夫妇开始在派出所、丰台区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各部门投诉。2004年12月8日,丰台镇派出所民警通知李春明:于某5月就做了伤势鉴定,右耳鼓膜穿孔,为轻伤,并指认打人者为李春明,派出所已立为刑事案件。按法律规定,打人致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春明最终选择了法律途径。今年4月25日,此案第一次审理。丰台公安分局拿出了相关笔录等材料,证明自己一直在积极地“作为”。警方提出,2005年5月17日,丰台分局给予于某的儿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给予于某治安警告处罚。从时间上看,这两个处罚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距离2004年案发当日已经1年之久。而警方在将这两个处罚决定提交法院时,以“将该处罚决定向原告送达,但其未签收”来为自己尽到责任辩护。

  由于李春明和律师宋积虎对丰台分局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怀疑,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公安局的部分“疑点证据”,并最终宣判丰台公安分局败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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