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地税局违法处罚被撤销
2005-06-16 15:28:36
中国法院网讯 (宁群 徐俊)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一审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被告龙南县地方税务局对原告赖吉祥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2000年至2001年,广东省河源市道桥发展总公司中标承建龙南县工业园区第一、二期建筑安装工程,赖吉祥受道桥公司委托负责工业园区的工程建设,工程于2002年9月竣工验收。2003年8月18日,龙南县地税局对赖吉祥立案调查,但在没有对赖吉祥本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即认为赖吉祥构成偷税,将案件移送龙南县公安局。2003年9月16日,龙南县地税局以电视公告的形式告知赖吉祥拟对其处以罚款74.26万余元,同日还向赖吉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赖吉祥于2003年9月27日前改正。次日,赖吉祥即向龙南县地税局呈交了书面意见,提出自己所承建的工业园区工程总造价为3560.63万元,在招标时已交了1028万元保证金,县政府又要求其带资350万元开工,但至今仍拖欠其工程款1200多万元,加上其它二项工程,县财政共欠赖吉祥1500余万元工程款,造成赖吉祥拖欠民工工资,有家不能回。同时,赖吉祥也保证在收到余欠工程款时优先支付税款。龙南县地税局收到赖吉祥的书面陈述后,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03年10月21日赖吉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03年12月9日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赖吉祥是挂靠道桥公司,实际为个人承包,是建筑工程的直接纳税义务人,并认定赖吉祥自2000年7月至2003年1月期间,少缴税费132.57万余元。同日,龙南县地税局还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赖吉祥逾期不申报不缴税构成偷税,决定对赖吉祥罚款65.31万余元,并委托龙南县公安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赖吉祥是以挂靠形式承建工程,确实是纳税义务人,但龙南县人民政府早在1995年就下文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税收,一律实行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建设单位龙南县工业园也已代扣代缴29万元税费。另外,龙南县地税局提供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只有赖吉祥的签名,送达日期却是龙南县公安局干警所填写,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
法院认为,龙南县地税局没有依法送达税务文书,所提供的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准确的送达时间,因此不能据以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龙南县地税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赖吉祥在收到龙南县地税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即呈交了书面报告,说明欠税的原因,证明赖吉祥在主观上没有拒不申报、拒不缴纳的故意。而龙南县地税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也龙南县公安局的调查笔录,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调查取证和处罚程序。同时,龙南县地税局对赖吉祥的申辩不作答复,在责令整改的当天就告知被告拟处以罚款也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撤销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2000年至2001年,广东省河源市道桥发展总公司中标承建龙南县工业园区第一、二期建筑安装工程,赖吉祥受道桥公司委托负责工业园区的工程建设,工程于2002年9月竣工验收。2003年8月18日,龙南县地税局对赖吉祥立案调查,但在没有对赖吉祥本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即认为赖吉祥构成偷税,将案件移送龙南县公安局。2003年9月16日,龙南县地税局以电视公告的形式告知赖吉祥拟对其处以罚款74.26万余元,同日还向赖吉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赖吉祥于2003年9月27日前改正。次日,赖吉祥即向龙南县地税局呈交了书面意见,提出自己所承建的工业园区工程总造价为3560.63万元,在招标时已交了1028万元保证金,县政府又要求其带资350万元开工,但至今仍拖欠其工程款1200多万元,加上其它二项工程,县财政共欠赖吉祥1500余万元工程款,造成赖吉祥拖欠民工工资,有家不能回。同时,赖吉祥也保证在收到余欠工程款时优先支付税款。龙南县地税局收到赖吉祥的书面陈述后,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03年10月21日赖吉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03年12月9日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赖吉祥是挂靠道桥公司,实际为个人承包,是建筑工程的直接纳税义务人,并认定赖吉祥自2000年7月至2003年1月期间,少缴税费132.57万余元。同日,龙南县地税局还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赖吉祥逾期不申报不缴税构成偷税,决定对赖吉祥罚款65.31万余元,并委托龙南县公安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赖吉祥是以挂靠形式承建工程,确实是纳税义务人,但龙南县人民政府早在1995年就下文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税收,一律实行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建设单位龙南县工业园也已代扣代缴29万元税费。另外,龙南县地税局提供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只有赖吉祥的签名,送达日期却是龙南县公安局干警所填写,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
法院认为,龙南县地税局没有依法送达税务文书,所提供的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准确的送达时间,因此不能据以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龙南县地税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赖吉祥在收到龙南县地税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即呈交了书面报告,说明欠税的原因,证明赖吉祥在主观上没有拒不申报、拒不缴纳的故意。而龙南县地税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也龙南县公安局的调查笔录,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调查取证和处罚程序。同时,龙南县地税局对赖吉祥的申辩不作答复,在责令整改的当天就告知被告拟处以罚款也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撤销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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