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留置保险员坠楼亡 公安局判赔22万
2005-06-16 13:45:4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田文生
  “玉平,你安息吧!4年了,法律终于还了你公道……”日前,拿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书,黎克翠泪如泉涌。

  至此,引起重庆市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保险员死于公安局内事件尘埃落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黎克翠的丈夫王玉平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24336元、王玉平被违法留置盘问5天的赔偿金319.15元。

  噩耗:保险员死于公安局内

  2001年7月27日,家住重庆石柱县的周显凤被发现死于自家房内,场景惨不忍睹:她被人勒死后,颈部被人用自家的菜刀割断,屋内到处溅满了鲜血。

  时年40岁的周显凤,原是石柱烟厂的职工,后来自己开起了门市,她曾经的邻居王玉平在重庆石柱县人寿保险公司做营销员。两家关系不错,周便将全家人的保险交给王玉平做。

  而就在周显凤死去的前一天,周曾打电话叫王去收保险费。时年36岁的王因此被认为有犯罪嫌疑,2001年7月28日,石柱县公安局将王叫到刑警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询问。

  29日,王再次被叫到南宾镇派出所,亲笔书写自述一份。

  30日,王被警方留置。

  31日早晨7时许,王从石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五楼办公室坠楼死亡。

  解释:“畏罪自杀”说疑窦重重

  当时,警方的解释是,王系畏罪自杀。具体的说法是,当日早上,正在接受公安局询问的王玉平要求上厕所,趁看守他的警察不注意时,撞碎5楼玻璃幕墙后跳楼身亡。

  对于这一说法,王的家属难以接受:警方说法中所指称的玻璃,与走道地平面平行,框架仅高60厘米!

  他们分析说,从现场来看,王玉平跳楼自杀是不太可能的。因为玻璃幕墙是被金属架固定的,而且撞碎的那块玻璃与楼道地面平行,高仅60厘米。“难道,在警察的看护下,一个成年人,他还可以弯下腰去撞下面的玻璃?他真要畏罪自杀,怎么会不直接撞齐腰高的上面那块玻璃?‘畏罪自杀’的解释,明显地违背常理。”

  有媒体报道说,据周显凤居住地的人介绍,在家被杀的周显凤与丈夫郎明中关系不是太好,周死前,郎便与她闹着离婚。周死后下葬没几天,郎便找来一辆大卡车将家具拉走。事后,朗将一套价值10多万元的房子仅以2.5万元卖掉,此后,郎便没在石柱县出现过。

  王玉平死后,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该县人民医院进行尸检。检验报告认为:“尸表各创口不规则,创口形状不一,边缘整齐,推测致伤工具形状不一,系较锐的工具所致。”

  当年8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做出尸检结论:王玉平全身广泛性皮肤擦伤、裂伤、裂创、表皮剥脱、划伤、骨折等,分析为多部位接触锐、钝性物体所致,并属生前伤。

  一审:警方只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畏罪自杀一说,王玉平的家属们当即表示不服,他们多次找到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对王留置审查的行为违法。

  2003年5月30日,石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同时,警方并不认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的尸检结论。

  王的家属随后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审理后,2003年12月20日判定,公安局在留置盘问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对其人身安全没有尽到积极的保护义务,给被盘问人得以坠楼的机会,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40%。原告应提供公安局与王之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其没有提供,应承担主要责任。

  终审:警方的留置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没有让王的家属放弃,他们坚信王是清白的,继续上诉。

  2004年7月6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石柱县公安局《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撤销石柱县人民法院维持《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的行政判决;确认石柱县公安局对王玉平的留置行为违法。该案出现重大转机。

  今年5月2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石柱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称,王玉平为什么要跳楼自杀的证据,只能由石柱县公安局举示,但石柱县公安局并没有举出证据,称其是畏罪自杀,却至今没有提交王有罪的证据;石柱县公安局在4天多时间中,在深夜或者凌晨都在对王进行询问;从尸检报告看,如果王的伤仅仅是跳楼时所形成的,应当说只存在于某一个侧面或几个侧面,不应当是全身性的皮肤擦伤、裂伤、裂创、表皮剥脱、划伤、骨折,并属生前伤;根据有关盘问的规定,石柱县公安局应当将王安排在安全、通风的场所,而该局没有为之。

  最后,法院依法判定,由石柱县公安局赔偿王玉平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4655.15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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