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作行政处罚
四川郫县贸易局越权执法被判赔偿
2005-06-09 08:48: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献 蒋漫
  陈某给94头生猪实施注水,四川省郫县贸易局未经过授权向陈某作出行政处罚。陈某对此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郫县法院判决撤销郫县贸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判决,由该县贸易局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

  2004年8月5日晚11时,郫县贸易局在检查中发现陈某正在给生猪实施注水,共计94头。经过调查,贸易局得知陈某对其中74头生猪进行注水后,准备运到外地销售,另外20头生猪注水后准备运到屠宰场,宰杀后将猪肉卖给冻库。

  郫县贸易局遂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陈某的注水生猪94头,罚款137400元。

  陈某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将生猪在卖给他人之前进行注水的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被告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而原告将屠宰的猪进行注水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郫县贸易局有权进行查处,但在事实认定上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郫县贸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赔偿判决,由该县贸易局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