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晖职校状告房管局 一波三折官司打到省高院
2005-05-12 14:36:08 |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作者:沈华军
11日上午,杭州春晖职校诉杭州市房管局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因为案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之际审判,因而备受社会关注。在庭审现场,我们看到了一群特殊的旁听者,他们都已经白发苍苍,或三五成群,或由朋友陪同坐在旁听席上。对于案件辩论的每一个细节,都听得非常认真仔细。苍老的脸庞,难以掩饰他们心中的不平静。他们是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的创始人。
案件背景
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前身是浙江电大杭州分校市区自学收看(听)辅导站(简称辅导站),由一些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公民自己出资于1983年7月创办,是一所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民办学校。
辅导站创办初期,靠租用中小学的教室上课。1986年,杭州市政府批准辅导站承担旧城改造工程而征用下城区林司后、濮家弄一带旧城宅基地8.425亩,以负责此地块上所有住户和单位的动迁安置为前提条件将此地块划拨给辅导站用于建房。辅导站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承担了工程的全部有关工作和风险。学校为筹集资金多方奔走,最终联系到14家单位在签定联建协议后支付建设资金。工程历时七年方竣工,于1990年建成了14304.85平方米的房屋。除按协议分给联建单位房屋和拆迁户回迁用房外,余下2947.43平方米作为办学场所。1992年7月,经房管站、区房管局、市房管局三级机构严格审核并征询异议,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辅导站《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上述新建房屋为集体性质。
1997年,由于有人向杭州市有关部门“举报”春晖职校并非集体资产,杭州市房管局根据领导批示并派出一名处长和一名科长组成调查组,对春晖职校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实地调查,历时一个多月。调查结论仍确认为集体性质。由于辅导站已更名为春晖职校,经该校申请,市房管局于当年7月为其作了更名登记,并在《杭州日报》上公示,公示期限内也无人提出异议。
一波三折
然而杭州春晖职校房产证的命运仍未就此平坦,2001年5月14日,杭州市房管局决定注销春晖职校持有9年之久的《房屋所有权证》,形势骤然生变。在春晖职校办学自主权和房产产权纠纷一直未断的情况下,该校被迫走上了上诉的道路,于2001年7月30日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9月5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市房管局注销春晖职校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当庭判决撤销市房管局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被告杭州市房管局败诉后未上诉。
时隔一年半,2003年3月31日,房管局突然再次向春晖职校送达《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称该校在申领房产证时“申报不实”,但未指明具体内容。春晖职校不甘房产证再次被注销,于2003年6月24日第二次向下城区法院起诉市房管局。7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春晖职校败诉。
春晖职校不服该判决,于2003年8月22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中院于9月26日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申报不实”的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春晖职校当场表示:不服此判决;要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由此,案件才被申诉到省高院,进入再审阶段。
争论焦点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主要就两个焦点进行了辩论,一是:杭州市房管局认定杭州春晖职校未如实申报的有关证据是否充分?二是: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房管局方代理人认为春晖职校在申报集体性质产权时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没有提交杭计发[1991]001号会议纪要,隐瞒了影响产权性质的争议问题。会议是由计委召集,有联建单位参加,在辅导站召开,辅导站的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也执行了会议纪要的第二条内容,所以应当知道会议纪要的存在。
针对房管局方代理人的问题,春晖职校质辩称:申报不实分两种情况,一是该报不报,隐瞒实情;二是所报不实。春晖职校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申报产权时需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春晖职校认为自己已经按规定递交了全部材料。对于产权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未如实陈述,春晖职校称自己并不知道存在争议,也未看到足以证明存在争议的文件或材料。房管局经过两次严格审核后发证,足以说明春晖职校不存在以上情况。房管局提出的杭计发[1991]001号会议纪要,春晖职校从来没有收到过,也未看到过。且当时这个会议属于辅导站内部工作会议,商量奖金分配问题,而不是杭州市计委召集,也没有联建单位参加。
对此,房管局在庭上也无法提供杭计发[1991]001号会议纪要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来源合法的复印件。
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春晖职校提出:二审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此案,但直到7月21日春晖职校才拿到对方的答辩状和证据的副本,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最大共计20天的期限,直接影响了春晖职校的诉讼准备,明显程序违法。房管局方辩称他们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和证据,至于为何春晖职校直到7月21日才拿到,他们不知是何原因。但当法官询问房管局方是何日提交的答辩状,以及何日收到法院发送给他们春晖职校的答辩状副本时,其代理人称因为之前不是他们代理此案,故不知具体日期。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择日宣判的决定。
案件背景
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前身是浙江电大杭州分校市区自学收看(听)辅导站(简称辅导站),由一些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公民自己出资于1983年7月创办,是一所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民办学校。
辅导站创办初期,靠租用中小学的教室上课。1986年,杭州市政府批准辅导站承担旧城改造工程而征用下城区林司后、濮家弄一带旧城宅基地8.425亩,以负责此地块上所有住户和单位的动迁安置为前提条件将此地块划拨给辅导站用于建房。辅导站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承担了工程的全部有关工作和风险。学校为筹集资金多方奔走,最终联系到14家单位在签定联建协议后支付建设资金。工程历时七年方竣工,于1990年建成了14304.85平方米的房屋。除按协议分给联建单位房屋和拆迁户回迁用房外,余下2947.43平方米作为办学场所。1992年7月,经房管站、区房管局、市房管局三级机构严格审核并征询异议,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辅导站《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上述新建房屋为集体性质。
1997年,由于有人向杭州市有关部门“举报”春晖职校并非集体资产,杭州市房管局根据领导批示并派出一名处长和一名科长组成调查组,对春晖职校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实地调查,历时一个多月。调查结论仍确认为集体性质。由于辅导站已更名为春晖职校,经该校申请,市房管局于当年7月为其作了更名登记,并在《杭州日报》上公示,公示期限内也无人提出异议。
一波三折
然而杭州春晖职校房产证的命运仍未就此平坦,2001年5月14日,杭州市房管局决定注销春晖职校持有9年之久的《房屋所有权证》,形势骤然生变。在春晖职校办学自主权和房产产权纠纷一直未断的情况下,该校被迫走上了上诉的道路,于2001年7月30日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9月5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市房管局注销春晖职校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当庭判决撤销市房管局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被告杭州市房管局败诉后未上诉。
时隔一年半,2003年3月31日,房管局突然再次向春晖职校送达《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称该校在申领房产证时“申报不实”,但未指明具体内容。春晖职校不甘房产证再次被注销,于2003年6月24日第二次向下城区法院起诉市房管局。7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春晖职校败诉。
春晖职校不服该判决,于2003年8月22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中院于9月26日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申报不实”的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春晖职校当场表示:不服此判决;要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由此,案件才被申诉到省高院,进入再审阶段。
争论焦点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主要就两个焦点进行了辩论,一是:杭州市房管局认定杭州春晖职校未如实申报的有关证据是否充分?二是: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房管局方代理人认为春晖职校在申报集体性质产权时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没有提交杭计发[1991]001号会议纪要,隐瞒了影响产权性质的争议问题。会议是由计委召集,有联建单位参加,在辅导站召开,辅导站的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也执行了会议纪要的第二条内容,所以应当知道会议纪要的存在。
针对房管局方代理人的问题,春晖职校质辩称:申报不实分两种情况,一是该报不报,隐瞒实情;二是所报不实。春晖职校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申报产权时需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春晖职校认为自己已经按规定递交了全部材料。对于产权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未如实陈述,春晖职校称自己并不知道存在争议,也未看到足以证明存在争议的文件或材料。房管局经过两次严格审核后发证,足以说明春晖职校不存在以上情况。房管局提出的杭计发[1991]001号会议纪要,春晖职校从来没有收到过,也未看到过。且当时这个会议属于辅导站内部工作会议,商量奖金分配问题,而不是杭州市计委召集,也没有联建单位参加。
对此,房管局在庭上也无法提供杭计发[1991]001号会议纪要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来源合法的复印件。
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春晖职校提出:二审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此案,但直到7月21日春晖职校才拿到对方的答辩状和证据的副本,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最大共计20天的期限,直接影响了春晖职校的诉讼准备,明显程序违法。房管局方辩称他们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和证据,至于为何春晖职校直到7月21日才拿到,他们不知是何原因。但当法官询问房管局方是何日提交的答辩状,以及何日收到法院发送给他们春晖职校的答辩状副本时,其代理人称因为之前不是他们代理此案,故不知具体日期。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择日宣判的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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