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记录捷达违规 车主状告交通队败诉
2005-05-10 09:14:49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交通队在路口设置的摄像头记录了捷达车违规行为,而车主郭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当时并未从该路口经过,对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先生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在海淀区阜永口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一灰色捷达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并清楚记录了车牌号。根据机动车档案信息记载,该车所有权人为郭先生。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队作出对郭先生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同日,郭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交通管理局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郭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后,郭先生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法庭审理中,郭先生主张他当时并未经过阜永口,而且交通队拍摄的照片上的违法车辆无高位刹车灯,但其车有高位刹车灯,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违法的主体有误。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海淀区交通支队的监控设施记录资料能够确定郭先生所有的灰色捷达小轿车当日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行为。由于郭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在本案涉及违法行为发生前装有高位刹车灯,且未提交证明除其所有的车辆外,仍另有牌照、车型、颜色相同的小轿车存在的证据,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时间未通过阜永口,故海淀交通支队对该车辆的所有人郭先生进行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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