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批自借250万 律所主任挪用巨款被判6年
2005-05-09 14:38:34
中国法院网讯 (严剑漪) 上海炳侯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炳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批自借的方法,从律师事务所的帐户内提取250余万元的现金,供自己使用。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位“巨鳄主任”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炳侯有期徒刑六年。
1995年8月,李炳侯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上海市炳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炳侯所),李炳侯担任该所主任。1996年11月,炳侯所受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申请执行某仲裁裁决。两年后,法院将执行款480万余元划入炳侯所的专用账户。此后,李炳侯不顾委托人的多次催讨,利用担任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事务所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出纳将执行款及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陆续转入该所的另一基本账户,然后采用自批自借方法,自书借条及填写借款单,直接从该账户内提取现金“潇洒”使用。至案发时止,共计250万余元已被其花费殆尽。
庭审中,李炳侯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李炳侯“自批自借”等行为属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背景下所为,但其作为事务所主任行使权力并无过错,且此款用于出差、出国访问、办案等活动的费用,应为事务所和办案的开支,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炳侯在提成已超的情况下,以出差、办案等名义提取款项,且对款项用于业务活动之说无法提供证据,本人又在庭前供述中承认过借款系用于个人生活,故此款项应视为归被告人个人使用。李炳侯身为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该所各项事务,财务报销、资金使用亦由其个人决定,其正是基于此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部分代为保管的执行款挪归个人使用,该行为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法律特征,遂作出上述判决。
1995年8月,李炳侯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上海市炳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炳侯所),李炳侯担任该所主任。1996年11月,炳侯所受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申请执行某仲裁裁决。两年后,法院将执行款480万余元划入炳侯所的专用账户。此后,李炳侯不顾委托人的多次催讨,利用担任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事务所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出纳将执行款及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陆续转入该所的另一基本账户,然后采用自批自借方法,自书借条及填写借款单,直接从该账户内提取现金“潇洒”使用。至案发时止,共计250万余元已被其花费殆尽。
庭审中,李炳侯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李炳侯“自批自借”等行为属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背景下所为,但其作为事务所主任行使权力并无过错,且此款用于出差、出国访问、办案等活动的费用,应为事务所和办案的开支,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炳侯在提成已超的情况下,以出差、办案等名义提取款项,且对款项用于业务活动之说无法提供证据,本人又在庭前供述中承认过借款系用于个人生活,故此款项应视为归被告人个人使用。李炳侯身为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该所各项事务,财务报销、资金使用亦由其个人决定,其正是基于此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部分代为保管的执行款挪归个人使用,该行为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法律特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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