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业服务收费新办法5月实行
2005-05-08 16:27:42 | 作者:钟合
  业主委员会有权评定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这是5月1日起将施行的《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项内容。

  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将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此外,该办法还界定了物业服务的六大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该办法同时指出,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文章原载《中国房地产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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