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卫生城市强拆院墙
行为违法济源两级政府担责
2005-04-30 11:10:46
中国法院网讯 (宣法) 河南省济源市政府为创全国卫生城市,成立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指挥部,并以该指挥部的名义向张某下达拆迁通知书,后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在张某家无人的情况下,将张某家的门楼和部分院墙拆除。4月29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指挥部作出的拆迁通知书,判令市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因拆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5662元。
1998年6月30日,为了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济源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成立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指挥部的决定。2001年7月11日,济源市创建指挥部和某街道办事处给辖区居民张某送达了落款为某市旧城改造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而加盖的印章为某市创建指挥部的第79号拆迁通知书,限张某在2001年7月16日前自行将自己家的门楼及部分影响村中道路修建的院墙拆除;如逾期不拆,将按照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2001年7月22日下午,在张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张某影响村中道路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行拆除。
张某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将济源市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的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机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指挥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第79号拆迁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同时,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张某部分宅院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判令该市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因拆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5662元。
判决后,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4月29日,济源中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1998年6月30日,为了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济源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成立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指挥部的决定。2001年7月11日,济源市创建指挥部和某街道办事处给辖区居民张某送达了落款为某市旧城改造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而加盖的印章为某市创建指挥部的第79号拆迁通知书,限张某在2001年7月16日前自行将自己家的门楼及部分影响村中道路修建的院墙拆除;如逾期不拆,将按照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2001年7月22日下午,在张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张某影响村中道路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行拆除。
张某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将济源市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的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机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指挥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第79号拆迁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同时,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张某部分宅院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判令该市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因拆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5662元。
判决后,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4月29日,济源中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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