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注销房产证 房管局程序违法被判撤销
2005-04-25 13:37:42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吴金木 金卫红) 因江西省弋阳县房地产管理局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告知义务,将三人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注销后登记为归一人所有,房屋所有人之一黄东保将弋阳县房管局告上法庭。4月25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弋阳县房管局注销房产权证的行为。
黄东保和第三人黄宝春及黄继云系同胞姐弟关系。1974年11月16日,黄宝春在弋江镇余家村建造了私有平房一栋。1988年5月29日,黄宝春向弋阳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房管局审核,于11月14日向房屋所有权人黄宝春核发了弋私房字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黄宝春,共有人为黄东保和黄继云。
2004年12月20日,黄宝春的儿子拟拆旧平房重建,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发现原房产权证上有共有人黄冬宝、黄继云,遂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将黄冬宝、黄继云两人姓名从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一栏中删除。被告在接到第三人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和第三人委托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及两份调查材料后,在没有告知原房屋产权证上共有人黄冬宝、黄继云的情况下,便以房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中姓名系其工作人员错误填写,将1988年11月14日核发的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产证注销,并于2004年12月23日重新核发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给黄宝春一人。
得知原委的原告黄东保怒不可遏,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遂一纸诉状将房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的注销1988年11月14日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作为与此案有关的黄宝春也一并参与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管局在1988年11月14日将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给黄宝春,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一栏也明确记载共有人为黄冬宝、黄继云,因此,该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公信力。被告在既没有告知相关权利人(原告),也没有登报公告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3日仅凭第三人变更登记申请,擅自将该房屋产权证注销,不符合《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注销登记的程序,使原告丧失陈述、申辩、主张权利的机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擅自注销原告房产共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黄东保和第三人黄宝春及黄继云系同胞姐弟关系。1974年11月16日,黄宝春在弋江镇余家村建造了私有平房一栋。1988年5月29日,黄宝春向弋阳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房管局审核,于11月14日向房屋所有权人黄宝春核发了弋私房字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黄宝春,共有人为黄东保和黄继云。
2004年12月20日,黄宝春的儿子拟拆旧平房重建,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发现原房产权证上有共有人黄冬宝、黄继云,遂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将黄冬宝、黄继云两人姓名从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一栏中删除。被告在接到第三人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和第三人委托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及两份调查材料后,在没有告知原房屋产权证上共有人黄冬宝、黄继云的情况下,便以房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中姓名系其工作人员错误填写,将1988年11月14日核发的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产证注销,并于2004年12月23日重新核发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给黄宝春一人。
得知原委的原告黄东保怒不可遏,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遂一纸诉状将房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的注销1988年11月14日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作为与此案有关的黄宝春也一并参与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管局在1988年11月14日将弋私房字第3-108号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给黄宝春,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一栏也明确记载共有人为黄冬宝、黄继云,因此,该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公信力。被告在既没有告知相关权利人(原告),也没有登报公告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3日仅凭第三人变更登记申请,擅自将该房屋产权证注销,不符合《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注销登记的程序,使原告丧失陈述、申辩、主张权利的机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擅自注销原告房产共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