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母亲骗走 10龄童告赢房地产部门
2005-03-30 16:02:44
中国法院网讯 (张阿久 俞佳) 因母亲春红背着小花从房地产主管部门骗取本应属于小花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抵押给他人,10岁的小花将房地产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撤销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春红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行为无效的判决。
1994年春红与张乙两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小花。1998年5月,夫妻经合计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产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写明房屋购买人是春红,但夫妻俩没有办理权属登记。
2003年5月,春红与张乙因故闹起了纠葛并协议离婚,在司法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这对夫妻约定所购房屋产权归女儿小花所有,双方均无权对该房屋产权进行转让、抵押、处分;小花由张乙抚养。协议签订后,春红搬出了住房,售房证明书和售房发票也由小花和她的抚养人张乙保存。
2003年11月,小花在父亲陪同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套房子已被春红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为其向第三人小芳借款设立了抵押。小花和张乙晕了:明明相关凭证在自己手上,却为何产权被她人登记了呢?觉得蹊跷的父女俩经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的真相。
原来,2003年9月底,急需资金的春红背着小花及她的法定代理人张乙到房产公司重新开具了售房证明书,复印了售房发票记帐联,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房产税,从房产、土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天,春红为向小芳借款,讲好以该套房子折价5万元抵押给小芳,从小芳处借得人民币7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并在房管处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房管处也向小芳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得知真相后的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张乙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春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小芳的房屋他项权证。作为与该案有关的第三人春红和小芳也一并参与诉讼。
案件在审理中,作为小花母亲的春红却始终不肯到庭。
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春红在办证时,有关资料齐全,身份明确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地产登记核发权证的规定。颁发给小芳的他项权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得抵押的情形。而案件的第三人小芳认为,当初她并不清楚春红提供抵押的房产上有赠与负担,她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的公信力,才同意作为抵押借款的。小芳则认为她取得的抵押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春红在房产赠与后采取补办手段,备齐“登记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登记的全部单证,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属侵权行为,所骗取的登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户籍登记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认产籍归属,申请人提请资料齐全,不是不可撤销,免予纠正的理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应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春红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为小芳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小芳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一审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和第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4年春红与张乙两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小花。1998年5月,夫妻经合计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产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写明房屋购买人是春红,但夫妻俩没有办理权属登记。
2003年5月,春红与张乙因故闹起了纠葛并协议离婚,在司法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这对夫妻约定所购房屋产权归女儿小花所有,双方均无权对该房屋产权进行转让、抵押、处分;小花由张乙抚养。协议签订后,春红搬出了住房,售房证明书和售房发票也由小花和她的抚养人张乙保存。
2003年11月,小花在父亲陪同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套房子已被春红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为其向第三人小芳借款设立了抵押。小花和张乙晕了:明明相关凭证在自己手上,却为何产权被她人登记了呢?觉得蹊跷的父女俩经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的真相。
原来,2003年9月底,急需资金的春红背着小花及她的法定代理人张乙到房产公司重新开具了售房证明书,复印了售房发票记帐联,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房产税,从房产、土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天,春红为向小芳借款,讲好以该套房子折价5万元抵押给小芳,从小芳处借得人民币7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并在房管处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房管处也向小芳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得知真相后的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张乙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春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小芳的房屋他项权证。作为与该案有关的第三人春红和小芳也一并参与诉讼。
案件在审理中,作为小花母亲的春红却始终不肯到庭。
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春红在办证时,有关资料齐全,身份明确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地产登记核发权证的规定。颁发给小芳的他项权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得抵押的情形。而案件的第三人小芳认为,当初她并不清楚春红提供抵押的房产上有赠与负担,她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的公信力,才同意作为抵押借款的。小芳则认为她取得的抵押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春红在房产赠与后采取补办手段,备齐“登记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登记的全部单证,骗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属侵权行为,所骗取的登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户籍登记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认产籍归属,申请人提请资料齐全,不是不可撤销,免予纠正的理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应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春红以无权处分的财产为小芳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小芳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一审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和第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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