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3假记者曝光要挟敲诈2万元
2005-03-30 15:41:14
中国法院网讯 (孙莉环 王筱文) 三个无业游民自作聪明制作了假记者证,对有关单位进行敲诈,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三人分别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7岁的刘振强和32岁的张红梅(女)均系郑州市金水区西韩寨村居民。2004年4月,二人办理了《中国地区开发》新闻信息中心调研员工作证,又拉上金水区常寨村24岁的徐红杰,预谋以记者的名义,对县、乡一级的机关、企业进行敲诈。
为使骗术成功,三人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平时由刘振强、徐红杰出面与敲诈对象单位进行接触、联系,年龄较大的张红梅则以《中国地区开发》新闻信息中心河南负责人的身份,呆在家中应付敲诈对象对刘、徐二人身份的询问。
2004年4月至6月间,三人先后到河南省延津县新良公司、鄢陵县邮政局、扶沟县委、沈丘三高、浚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以上述单位存在问题,如不解决就对外曝光相威胁,敲诈香烟、茶叶、现金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在刘振强、徐红杰被抓后,张红梅又以《中国地区开发》新闻信息中心河南负责人的身份,主动到公安机关为二人进行辩解,结果自投罗网。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振强、徐红杰、张红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振强有期徒刑4年,徐红杰、张红梅有期徒刑各3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中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乡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强、徐红杰、张红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单位存在问题不解决就要向外曝光相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7岁的刘振强和32岁的张红梅(女)均系郑州市金水区西韩寨村居民。2004年4月,二人办理了《中国地区开发》新闻信息中心调研员工作证,又拉上金水区常寨村24岁的徐红杰,预谋以记者的名义,对县、乡一级的机关、企业进行敲诈。
为使骗术成功,三人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平时由刘振强、徐红杰出面与敲诈对象单位进行接触、联系,年龄较大的张红梅则以《中国地区开发》新闻信息中心河南负责人的身份,呆在家中应付敲诈对象对刘、徐二人身份的询问。
2004年4月至6月间,三人先后到河南省延津县新良公司、鄢陵县邮政局、扶沟县委、沈丘三高、浚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以上述单位存在问题,如不解决就对外曝光相威胁,敲诈香烟、茶叶、现金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在刘振强、徐红杰被抓后,张红梅又以《中国地区开发》新闻信息中心河南负责人的身份,主动到公安机关为二人进行辩解,结果自投罗网。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振强、徐红杰、张红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振强有期徒刑4年,徐红杰、张红梅有期徒刑各3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中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乡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强、徐红杰、张红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单位存在问题不解决就要向外曝光相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