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一农妇向海南省高院上诉 讨回申请复议权
2005-03-23 11:03:4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岳嵬 吴春萍
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塘口村妇女王桂梅,因不服镇政府就她与另一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而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料却遭拒绝。双方为此引发一场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王桂梅被认定复议申请“超过60天期限”而败诉。王桂梅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再审后,将申请行政复议权依法交回到她的手上。
2004年4月,村民王桂梅与曾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澄迈县金江镇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5月1日,镇政府派员将决定书送达到王桂梅的家中,王桂梅当即提出异议并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便将决定书拿回。6月23日,村委会干部王某,又将决定书送到王桂梅家。同年7月5日,王桂梅就处理决定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2004年8月20日,澄迈县政府向王桂梅发出通知,以“王桂梅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天的申请复议期限”为由,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王桂梅不服,将澄迈县政府和金江镇政府一并告上了法庭。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澄迈县政府对王桂梅作出的“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王桂梅对一审败诉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省高院查明,澄迈县政府为了证明是在2004年5月1日留置送达处理决定的,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明材料:一是送达回证;二是县政府对几名相关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但其中有人后来的证言,否定了5月1日的留置送达;其中有人后来的证言又证实,送达是在6月23日。同时,送达回证上只写明王桂梅签收,没有注明已留置送达。因此,县政府提交的两份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5月1日留置送达的事实。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澄迈县政府的“终止行政复议”通知;撤销海南中院一审判决;限澄迈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王桂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4月,村民王桂梅与曾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澄迈县金江镇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5月1日,镇政府派员将决定书送达到王桂梅的家中,王桂梅当即提出异议并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便将决定书拿回。6月23日,村委会干部王某,又将决定书送到王桂梅家。同年7月5日,王桂梅就处理决定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2004年8月20日,澄迈县政府向王桂梅发出通知,以“王桂梅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天的申请复议期限”为由,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王桂梅不服,将澄迈县政府和金江镇政府一并告上了法庭。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澄迈县政府对王桂梅作出的“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王桂梅对一审败诉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省高院查明,澄迈县政府为了证明是在2004年5月1日留置送达处理决定的,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明材料:一是送达回证;二是县政府对几名相关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但其中有人后来的证言,否定了5月1日的留置送达;其中有人后来的证言又证实,送达是在6月23日。同时,送达回证上只写明王桂梅签收,没有注明已留置送达。因此,县政府提交的两份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5月1日留置送达的事实。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澄迈县政府的“终止行政复议”通知;撤销海南中院一审判决;限澄迈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王桂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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