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行政许可案审结 气象局决定书被撤
2005-03-11 16:16:41
中国法院网讯 (蓝剑 黎浣) 3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宜宾第一起公民状告气象主管机构的涉及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撤销宜宾市气象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气象局应在一个月内对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2月31日,翠屏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气象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已经取得在翠屏区范围内“气球灌充施放资格”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27日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活动范围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申请宜宾市气象局变更“气球灌充施放资格”在宜宾市辖区内。宜宾市气象局以工商经营活动范围不能作为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范围核定标准,依据《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第13条和《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作出宜气审准字(2004)第1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申请取得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请求,不符合《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宜气审准字(2004)1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法律规定,遂对宜宾市气象局作出上述判决。
2004年12月31日,翠屏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气象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已经取得在翠屏区范围内“气球灌充施放资格”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27日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活动范围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申请宜宾市气象局变更“气球灌充施放资格”在宜宾市辖区内。宜宾市气象局以工商经营活动范围不能作为宜宾市邦尼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范围核定标准,依据《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第13条和《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作出宜气审准字(2004)第1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申请取得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请求,不符合《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宜气审准字(2004)1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法律规定,遂对宜宾市气象局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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