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收10元被罚1万 黑出租司机状告交通队败诉
2005-03-01 09:47:27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耿某私自开车搭载乘客,并收取了乘客10元乘车费,交通执法总队检查人员发现,责令耿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耿某不服,将交通队起诉至法院。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的一天早晨8点左右,耿某驾驶一辆夏利车载一乘客,行驶到上地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前,乘客向耿某支付10元车费时,被交通执法总队检查人员发现。交通执法总队遂分别对耿某及乘客进行了询问,耿某承认其没有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但没有收取运费;乘客承认其与耿某商议的费用是10元。之后,交通执法总队以耿某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由,向其送达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及告知听证通知书,明确告知拟对耿某进行处罚。同时,开具暂扣单,对耿某的夏利轿车予以暂扣,并要求耿某在一周内到交通队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二天,耿某向交通队提出听证申请。耿某与案件调查人参加了听证会之后,交通队在3月10日以耿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违反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耿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一万元罚款。当日,交通执法总队将暂扣车辆退还耿某。耿某于当日也缴纳了罚款。但耿某不服交通队的处罚,于200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在一审法院做出维持交通队处罚决定的判决后,耿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应当根据《出租车条例》的规定,在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之后,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交通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查明耿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家用轿车载客并收取乘客支付的车费的事实清楚。据此,作出维持交通执法总队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2004年2月的一天早晨8点左右,耿某驾驶一辆夏利车载一乘客,行驶到上地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前,乘客向耿某支付10元车费时,被交通执法总队检查人员发现。交通执法总队遂分别对耿某及乘客进行了询问,耿某承认其没有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但没有收取运费;乘客承认其与耿某商议的费用是10元。之后,交通执法总队以耿某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由,向其送达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及告知听证通知书,明确告知拟对耿某进行处罚。同时,开具暂扣单,对耿某的夏利轿车予以暂扣,并要求耿某在一周内到交通队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二天,耿某向交通队提出听证申请。耿某与案件调查人参加了听证会之后,交通队在3月10日以耿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违反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耿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一万元罚款。当日,交通执法总队将暂扣车辆退还耿某。耿某于当日也缴纳了罚款。但耿某不服交通队的处罚,于200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在一审法院做出维持交通队处罚决定的判决后,耿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应当根据《出租车条例》的规定,在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之后,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交通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查明耿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家用轿车载客并收取乘客支付的车费的事实清楚。据此,作出维持交通执法总队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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