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设卡偷车贼仍逃逸 失主向警察索赔17万
2005-02-22 13:44:38 | 来源:浙江在线-信息时报 | 作者:黄珊
失主认为警方应对设卡后偷车贼仍然逃逸负责索赔17万 法院审理认定警方已尽职不必赔
市民丢车报警,警察在交通要道设卡后,被盗车仍从关卡逃走,警方对此究竟有没有责任?佛山市高明区一对丢失了面包车的父子就因此认为警察“行政不作为”,与警察叫起了板。案经佛山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日前认为:公安机关接警后,作出了立案、寻车、设卡等一系列作为行为,因此并不构成“不作为”;失主的丢车损失也并非警方导致。据此,失主两审官司均以败北告终。
丢车报警
警方设卡拦截盗车贼仍过关
佛山小伙小张家住高明区。2003年2月7日清晨5时50分左右,小张还在睡梦中,隐约中听到停在住宅楼下的金杯面包车引擎发出响声,他立即察觉可能是汽车被盗。确认面包车不见后,小张当即与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要求高明大桥派出所在大桥布控,严防盗车贼驾车溜走。
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3分钟内通知了包括高明大桥在内的下属两个派出所设卡。很快,警方在大桥收费站设下了关卡。
与此同时,电话报警后的小张父子驾驶摩托车火速来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途中恰遇该派出所警员驾车处警。父亲老张立即上警车,与警员一起在住家所处的街道范围搜寻失窃的金杯车。当天,警方将此案立为特大刑事案件,到窃车现场作了勘查。
发案后迅速报警,父子俩齐出动跟随警方满街寻车,警方在第一时间也设卡防范——就是如此紧密的一套措施,小张的金杯车还是没找回来。通过与警察一同到高明大桥收费站观看车辆通过时拍摄的录像,父亲老张痛心地发现:自家的面包车被贼驾驶着在当天早上6时13分,通过高明大桥收费站逃走了!
公堂相见
事主指不作为 警方辩已尽责
小张父子不解了:警察明明说6点08分就已经接报迅速设卡,可盗车贼怎么还能在6点13分,在警方的严密“布控”之下逃之夭夭呢?他们由此感到警方协助捉贼追赃不力,有违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此,小张父子将高明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警方赔偿其车辆损失12万元,同时赔偿其1年多来因车辆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被告的公安分局在法庭上辩解认为,警方接到失主报警后,立即指派了下属派出所出警、上卡拦截,已切实履行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没有违反《警察法》。再者说,小张父子的丢车损失是盗车贼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安机关在其中没有“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对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警方自然没有埋单的义务。
失主败诉
立案寻车设卡警察已尽职责
设卡后被盗车仍从关卡逃走,警方对此究竟有没有责任呢?高明法院审理认为,警方接警后,即予立案侦查、派员追寻失车,设卡拦截,这些都属于《警察法》规定的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作为行为。因此,警方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此外,从案情看,小张父子丢车的原因是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所造成的,而不是警方违法所致,小张父子没有国家赔偿请求权。
据此,小张父子一审败北。他们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审理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结论。日前,佛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张父子的上诉。
市民丢车报警,警察在交通要道设卡后,被盗车仍从关卡逃走,警方对此究竟有没有责任?佛山市高明区一对丢失了面包车的父子就因此认为警察“行政不作为”,与警察叫起了板。案经佛山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日前认为:公安机关接警后,作出了立案、寻车、设卡等一系列作为行为,因此并不构成“不作为”;失主的丢车损失也并非警方导致。据此,失主两审官司均以败北告终。
丢车报警
警方设卡拦截盗车贼仍过关
佛山小伙小张家住高明区。2003年2月7日清晨5时50分左右,小张还在睡梦中,隐约中听到停在住宅楼下的金杯面包车引擎发出响声,他立即察觉可能是汽车被盗。确认面包车不见后,小张当即与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要求高明大桥派出所在大桥布控,严防盗车贼驾车溜走。
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3分钟内通知了包括高明大桥在内的下属两个派出所设卡。很快,警方在大桥收费站设下了关卡。
与此同时,电话报警后的小张父子驾驶摩托车火速来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途中恰遇该派出所警员驾车处警。父亲老张立即上警车,与警员一起在住家所处的街道范围搜寻失窃的金杯车。当天,警方将此案立为特大刑事案件,到窃车现场作了勘查。
发案后迅速报警,父子俩齐出动跟随警方满街寻车,警方在第一时间也设卡防范——就是如此紧密的一套措施,小张的金杯车还是没找回来。通过与警察一同到高明大桥收费站观看车辆通过时拍摄的录像,父亲老张痛心地发现:自家的面包车被贼驾驶着在当天早上6时13分,通过高明大桥收费站逃走了!
公堂相见
事主指不作为 警方辩已尽责
小张父子不解了:警察明明说6点08分就已经接报迅速设卡,可盗车贼怎么还能在6点13分,在警方的严密“布控”之下逃之夭夭呢?他们由此感到警方协助捉贼追赃不力,有违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此,小张父子将高明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警方赔偿其车辆损失12万元,同时赔偿其1年多来因车辆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
被告的公安分局在法庭上辩解认为,警方接到失主报警后,立即指派了下属派出所出警、上卡拦截,已切实履行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没有违反《警察法》。再者说,小张父子的丢车损失是盗车贼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安机关在其中没有“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对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警方自然没有埋单的义务。
失主败诉
立案寻车设卡警察已尽职责
设卡后被盗车仍从关卡逃走,警方对此究竟有没有责任呢?高明法院审理认为,警方接警后,即予立案侦查、派员追寻失车,设卡拦截,这些都属于《警察法》规定的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作为行为。因此,警方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此外,从案情看,小张父子丢车的原因是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所造成的,而不是警方违法所致,小张父子没有国家赔偿请求权。
据此,小张父子一审败北。他们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审理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结论。日前,佛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张父子的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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