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CBD闹市嘉利来大坑案一审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2005-02-22 09:55:19 | 来源:新华网-京华时报
规划中的嘉利来世贸中心位于朝阳区新源里,它价值数亿元,但它目前只是CBD闹市中的一个大坑。它被称作“嘉利来大坑”。围绕着这块蕴含巨大增值利益的蛋糕,嘉利来大坑之争在过去的几年中已闹得沸沸扬扬———起初是股东之一香港嘉利来公司因北京市商务局一纸“批复”被迫出局,随后向国家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北京市商务局与国家商务部之间开始角力,前者拒不执行后者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再之后,又引发了一场诉讼:北京二商集团提起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并一审胜诉。昨天,此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院以“程序不当”为由,将二商集团诉国家商务部一案发回重审。
数年时间,几经周折,嘉利来大坑的命运眼下看起来仍是一个谜。
■北京市高院
一审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王毅新,北京嘉利来公司的董事之一。他说,去年1月20日,继商务部不服一审败诉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他也代表嘉利来集团提出了上诉要求。上周五,他们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此案将于2月21日下午2时宣判。昨天下午2时,他和嘉利来公司律师、北京康达律所的张佳春律师一起,在北京高院拿到了编号为(2004)高行终字第126号的裁定书。该裁定书称:“一审法院作的判决程序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3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二中院做出的(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书。二、将此案发回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
■嘉利来公司
担心再等2年才有结果
“这是一个令我们高兴不起来的裁决。”王毅新说。
“相对于一审商务部败诉的结果,这个裁定,对我们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胜利。”手持裁定书,王毅新一阵苦笑,“但我们为什么高兴不起来?”王毅新解释说:“此前我们一直期望通过北京高院对错误的一审判决的审理,纠正某些部门的错误做法,并对我们和二商集团的实体争议进行公正裁决。而发回重审,意味着这些问题还是没有结果!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以‘正在诉讼’为由,拖延履行商务部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保障。”王毅新很担心,这场官司至今已经打了2年多时间,结果是重审。而发回重审,“也许意味着还要再等2年多才有结果。”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商务部提出采访要求。但该部新闻处的答复是:“需先提交采访提纲,明日再做回复。”
■二商集团
这是法院间的内部程序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了北京二商集团法务部门的金铎部长。
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金铎说:“这只是一个程序性的处理结果。就目前来看,这个裁定对我们的胜诉,并没有构成实质影响。”他说,发回重审只是法院之间的一个内部程序。这个裁定只表示:一审案件审理时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导致了结果的“可能不公正”,法院因此需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重新进行审查。金铎说:“这不意味着,我们一审时的胜诉局面一定会有所改变。”
■核心问题
一审程序因何不当
因“程序不当”,北京市高院将此案发回二中院重审。在裁定中,市高院并未就此作出解释。昨天,记者试图向有关人士探求了这一法律术语的准确含义。“我也不知道这四个字代表什么意思。”嘉利来公司方代理律师张佳春说,依据通常的法院文书标准,法官会在文书中注明“哪一个程序、为什么不当”。“但很奇怪,昨天我们拿到的这份裁定书并没有这些内容。”张佳春说,他也感到困惑,并试图问法官,但昨天给他们下发裁定的只是一个书记员,因此未得其解。张佳春还提出了一个疑问:“我们两个上诉人———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在二审上诉中,都没有就程序问题发表过什么看法,法院直接就以‘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是否不妥?”昨天,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晓穹。田晓穹说,我国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严重影响审判结果的程序问题,法院才可以将已经有了一审结果的判决发回重审。田晓穹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不发生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也许是二审法院发现了这种可能。”
但对此推测,张佳春表示:“这个案子中,作为主要的当事人之一,我们没有发现这类程序上的不当情形。”
■背景
嘉利来大坑事件回放
1994年9月,以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筹备建设嘉利来世贸中心。
2001年9月27日,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627号批复),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投资形成的股权给了另一家公司。当年10月,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627号批复。
2002年7月,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627号批复。随后,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北京市外经贸委在一年多时间里一直不落实执行67号行政复议决定。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二商集团告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国家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数年时间,几经周折,嘉利来大坑的命运眼下看起来仍是一个谜。
■北京市高院
一审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王毅新,北京嘉利来公司的董事之一。他说,去年1月20日,继商务部不服一审败诉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他也代表嘉利来集团提出了上诉要求。上周五,他们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此案将于2月21日下午2时宣判。昨天下午2时,他和嘉利来公司律师、北京康达律所的张佳春律师一起,在北京高院拿到了编号为(2004)高行终字第126号的裁定书。该裁定书称:“一审法院作的判决程序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3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二中院做出的(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书。二、将此案发回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
■嘉利来公司
担心再等2年才有结果
“这是一个令我们高兴不起来的裁决。”王毅新说。
“相对于一审商务部败诉的结果,这个裁定,对我们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胜利。”手持裁定书,王毅新一阵苦笑,“但我们为什么高兴不起来?”王毅新解释说:“此前我们一直期望通过北京高院对错误的一审判决的审理,纠正某些部门的错误做法,并对我们和二商集团的实体争议进行公正裁决。而发回重审,意味着这些问题还是没有结果!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以‘正在诉讼’为由,拖延履行商务部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保障。”王毅新很担心,这场官司至今已经打了2年多时间,结果是重审。而发回重审,“也许意味着还要再等2年多才有结果。”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商务部提出采访要求。但该部新闻处的答复是:“需先提交采访提纲,明日再做回复。”
■二商集团
这是法院间的内部程序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了北京二商集团法务部门的金铎部长。
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金铎说:“这只是一个程序性的处理结果。就目前来看,这个裁定对我们的胜诉,并没有构成实质影响。”他说,发回重审只是法院之间的一个内部程序。这个裁定只表示:一审案件审理时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导致了结果的“可能不公正”,法院因此需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重新进行审查。金铎说:“这不意味着,我们一审时的胜诉局面一定会有所改变。”
■核心问题
一审程序因何不当
因“程序不当”,北京市高院将此案发回二中院重审。在裁定中,市高院并未就此作出解释。昨天,记者试图向有关人士探求了这一法律术语的准确含义。“我也不知道这四个字代表什么意思。”嘉利来公司方代理律师张佳春说,依据通常的法院文书标准,法官会在文书中注明“哪一个程序、为什么不当”。“但很奇怪,昨天我们拿到的这份裁定书并没有这些内容。”张佳春说,他也感到困惑,并试图问法官,但昨天给他们下发裁定的只是一个书记员,因此未得其解。张佳春还提出了一个疑问:“我们两个上诉人———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在二审上诉中,都没有就程序问题发表过什么看法,法院直接就以‘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是否不妥?”昨天,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晓穹。田晓穹说,我国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严重影响审判结果的程序问题,法院才可以将已经有了一审结果的判决发回重审。田晓穹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不发生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也许是二审法院发现了这种可能。”
但对此推测,张佳春表示:“这个案子中,作为主要的当事人之一,我们没有发现这类程序上的不当情形。”
■背景
嘉利来大坑事件回放
1994年9月,以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筹备建设嘉利来世贸中心。
2001年9月27日,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627号批复),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投资形成的股权给了另一家公司。当年10月,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627号批复。
2002年7月,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627号批复。随后,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北京市外经贸委在一年多时间里一直不落实执行67号行政复议决定。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二商集团告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国家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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