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接吻退学案原告起诉被驳回
是否上诉两大学生尚未决定
2005-01-09 15:55:31 | 来源:新华网-北京青年报 | 作者:唐国利
2004年12月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裁定书,于今年1月4日传达到了原告方两名当事大学生的代理人———重庆籍律师陈乾波的手中。武侯区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作出裁定,内容为:原告不服被告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案,于2004年8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1月4日,裁定书送达至为两名大学生代理此案的重庆籍律师陈乾波手中。
■原告方律师“上诉无门”会使更多人权益受损
1月4日,当事大学生刘力伟、罗莉娜两人和自己的代理律师陈乾波就目前的审理结果谈了整整一个下午。据陈乾波律师事后回忆说,当日两人神情严肃,对法院的裁定结果表现得很失望,但两人的心态保持得比较好,“或许这样的裁决结果也在他们的意料之中吧。”对于是否将继续上诉,刘表示:“正在考虑之中,还没有最后决定。”
对于此次的判决,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陈乾波说:“《教育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但现在很多人的权利已经被侵害了,像这两名被勒令退学的大学生就是受害者。但更可悲的是,法院以‘该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将他们的起诉驳回,这意味着当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面临上诉无门的窘境,这样的问题与情况不解决的话,以后将有更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法学专家法院裁定有误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家谭向北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的判决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成都武侯区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误。原告起诉是包含在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法院不应该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谭教授进一步解释说,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是一个行政实体,司法单位在处理学校作为被告的案子时,应该把学校纳入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内。
■事件回放:大学生教室接吻遭退学
2004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力伟和罗莉娜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2004年5月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
2004年8月17日,刘、罗二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2004年9月16日,两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学校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请。
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两名大学生搬回学校,一边上课,一边等待法院恢复审理。
同年12月6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法官随后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并宣布择日再审。
■法院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作出裁定,内容为:原告不服被告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案,于2004年8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1月4日,裁定书送达至为两名大学生代理此案的重庆籍律师陈乾波手中。
■原告方律师“上诉无门”会使更多人权益受损
1月4日,当事大学生刘力伟、罗莉娜两人和自己的代理律师陈乾波就目前的审理结果谈了整整一个下午。据陈乾波律师事后回忆说,当日两人神情严肃,对法院的裁定结果表现得很失望,但两人的心态保持得比较好,“或许这样的裁决结果也在他们的意料之中吧。”对于是否将继续上诉,刘表示:“正在考虑之中,还没有最后决定。”
对于此次的判决,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陈乾波说:“《教育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但现在很多人的权利已经被侵害了,像这两名被勒令退学的大学生就是受害者。但更可悲的是,法院以‘该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将他们的起诉驳回,这意味着当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面临上诉无门的窘境,这样的问题与情况不解决的话,以后将有更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法学专家法院裁定有误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家谭向北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的判决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成都武侯区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误。原告起诉是包含在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法院不应该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谭教授进一步解释说,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是一个行政实体,司法单位在处理学校作为被告的案子时,应该把学校纳入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内。
■事件回放:大学生教室接吻遭退学
2004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力伟和罗莉娜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2004年5月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
2004年8月17日,刘、罗二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2004年9月16日,两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学校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请。
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两名大学生搬回学校,一边上课,一边等待法院恢复审理。
同年12月6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法官随后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并宣布择日再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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