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扣留自行车 法学研究生状告交警
2004-12-22 10:42:0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卢古质
  由于不服自行车被交警以无牌载人为由强制扣留,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学硕士小祁起诉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以下简称思明区交警大队)。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思明区交警大队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自行车返还给小祁。

  小祁说,10月5日,他骑自行车在厦门文曾路行驶时,被思明区交警大队交通警察郑某以“无牌载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他所属自行车实施强制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小祁认为,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因此应适用该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第8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小祁称,事发当晚,他在骑自行车时,周围没有任何的行人和车辆,根本未影响道路通行,因此,应按照第87条第2款规定,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思明区交警大队却直接对他的自行车强行予以扣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属无效。

  小祁还表示,他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发现,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其他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思明区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16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思明区交警大队对小祁所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限思明区交警大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自行车返还给小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思明区交警大队承担。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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