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理工达盛案件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与其说法官教育了当事人,不如说当事人教育了法官
2004-12-15 13:47: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鱼水
  我曾经审理过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但那起案件是其他承办人转交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从当事人立案后就交由我审理的案件。我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全面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掌握此类案件的审判规律。所以,一开始,我就对此类案件全部介入,从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直至开庭审理等全部程序。为了准确把握此案的法律问题,我很认真地调取了所有法规,查看了我所能收集到的调研文章。后来,我在不公开审理中发现了审判的很多技巧,不在恐惧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问题。同时,由于我一贯很重视当事人的心理反映,也很好地把握了与当事人交流的分寸,致使这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理工达盛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是一家主要生产教学设备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光纤通信实验系统、通信原理实验系统、EDA实验系统等。被告钟海军等7人为我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其中杨云龙为我公司的主要研发人员。六位自然人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消息,并约定员工合同终止和其它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2003年3月,被告钟海军、杨云龙、张铭伯、邢亚明离开我公司,被告郑剑海、吕圣峰于同年4月离开我公司。2003年3月,上述六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设立百科融创公司,且利用其掌握的“通信原理实验系统”、“EDA实验系统”产品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与我公司具有一致性与相同性的产品,并与我公司客户进行经营活动。我公司认为,六位自然人在设立公司前长期在我公司处工作,其中“光纤通信实验系统设计技术”不仅是以杨云龙为主,其余被告共同参与下开发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且与我公司的客户信息一样也属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侵犯。现六位自然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百科融创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在六位自然人的帮助下实施的,故七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由于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显著下降。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终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七被告共同承担我公司经济损失52万元。

  从原告的起诉可以判断,原告的诉讼理由是技术秘密侵权,这种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通常而言,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什么是其技术秘密,凡秘密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否则难以成为技术秘密,所以原告圈定其技术秘密范围之后,还要举证证明与所诉被告之间有保密协议,被告明知是原告的技术秘密还故意窃取。同时,原告要有合理怀疑被告的理由,如被告已经开始生产与原告同类的产品等。但原告只能举出被告侵权的可能性,至于被告是否真的窃取了原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本身是很难证明的,其通常希望法院对被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被告涉案产品的所有资料,以期进行技术资料和客户名单的比对。本案原告就采取了这样的方式,申请法院对被告产品光纤通信实验系统、通信原理实验系统、EDA实验系统的技术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2003年,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去被告处进行财产保全。当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亦即本案被告钟某未在办公室,其他被告全在。由于杨云龙是技术研发人员,在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法庭复制了杨云龙电脑中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技术资料。在整个复制过程中,由于被告比较配合,没有出现阻拦等行为,法院没有查封电脑设备。但在复制过程中,钟某赶回单位,见到法院执行公务的情形,有点慌乱也有点恼火,开始以会计不在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交对外设立合同的文本,但在法官的告知和解释下,最终配合法院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法庭向当事人送达了应诉手续、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要求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态度发生了变化,几次给我打电话声明:因为从未打过官司,能否给他推荐律师?从被告的言辞与语气判断,大有与法官套近乎的感觉。但我还是不动声色地说:“法官不能给你推荐律师,理由很简单:我如果给你推荐了律师,你有合理怀疑我从中获取费用的可能,对方也有合理怀疑我偏向被告的可能。”被告见我不是那种可以用不正当方式理论的法官,便问我如何聘请律师,我诚恳地说:“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是很重要的,但由于律师的地位与名声和其收费挂钩,需要自己拿主义,我所能建议你的是最好聘请对知识产权案件熟悉的法官,或是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法官。”被告有点遗憾的挂断了电话,我也有点遗憾,甚至是矛盾的心态。我想,正常情况下,法官根据律师的诉讼水平为当事人推荐合格的律师或者优秀的律师对当事人来讲是件好事,会起到最好的帮助作用,现在的律师并不是完全合格,但当前的法制环境很不容许,法官介入此事,一定有人认为法官有问题,而清白是法官必须坚守的一道防线。

  接下来是当事人开始准备证据并进行证据交换阶段 。这一阶段进展并不顺利。原告要求双方技术资料进行比对,如果相同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被告坚持拷贝的资料是自己的技术秘密,不同意出示给原告。基于这种情况,比对的工作转交给了法庭。庭前,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代码,庭审期间,原告根据自己的技术代码将相关技术资料逐步在大屏幕上展现。法庭依据原告提供的技术代码一一在被告电脑上适用,结果,电脑屏幕上显示的资料与原告的相同,其中对被告最不利的两部分是:1、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不同部分的设计原理图本应不同,但电脑上显示的原理图却与原告相同,这说明被告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原理图。2、原告的一些客户名单和劳资资料被被告复制在电脑上。见此情形,被告有些慌乱,被告律师则马上冷静下来,提出原理图不属于原告的秘密,劳资资料不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范围。但这种说法显然与其答辩期间的观点相排斥,答辩期间,其不承认电脑中有原告的资料,而且,认为所有的资料是被告的商业秘密。值得一提的是:合议庭原来认为比对将十分艰难,所涉及的技术难点难以辨析,尤其对职工技能、公知领域知识两部分将难以甄别。但通过比对,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后,技术的问题突然变成了一个个形象的符号,一下子就稿清楚了。这次开庭使我如释重负,觉得再难的问题总会有钥匙的。这起案件的庭审,使我对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不在畏惧,突然觉得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兴趣盎然。

  侵权事实一旦认定,或判或调已经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判决要多花一点笔墨,调解要多花一点耐心。就我个人而言,第一次审理的案件,由于需要积累点经验,通常喜欢选择判决结案。但本案庭审之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态度变的非常诚恳,作为法官,我也很理解他的心情:带着几名职工跳槽,一旦认定技术侵权,公司难以为继,几名职工不好交代,由此引发的危机如何处理?我想,做为法官,我们有理由让不尊重法律的人受到惩罚,更有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决定尽可能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我对被告说,如果你们请求调解,必须承认侵权事实成立,并且提出可行的计划,否则,法庭没有做对方工作的基础,对方也不会接受。被告说,只是公司刚营业不久,投资很大,钱很困难,拿不了太多钱。我开始征求原告意见时,原告很坚决,就是要求法院判决,要求法院给个说法。我意识到原告想通过本判决治治被告,还要通过本判决规制后来者,在社会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原告的这种心态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坚决的态度也不容法官置疑。所以,几次做工作都不成。但我一见到被告,心理就软了下来,一是被告那企盼法官调解的心情,及在原告面前几次请求原告放其一马的态度。二是职工跳槽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引起职工跳槽的原因也很复杂,法律也不很完善,应该说,职工跳槽并不完全是职工的错误,也有公司管理问题,公司与员工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大家对公司运做的认识问题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我为此穿梭于原、被告之间,很费口舌地为当事人说和,尽可能把当事人拉到社会的大背景下考虑问题。最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其产品。期间,调解协议也有几次反复,本来已经送达了调解书,但从操作原因和利益关系的考虑,两家又几次修改,一次改为所有的产品被告都可以生产,再增加点使用费,一次担心大年三十放假等原因,不好交接,改为大年二十九,为此,法庭还是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予以更改。严格来说,调解书一经送达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不得更改,但本案在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结果,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中的义务,本案最终圆满调解并予以执行。

  案卷合拢,我不再想本案的当事人,我觉得他们在每一个细节、每一点让步当中都很在意,甚至很计较,显得一点都不够大度。我做为法官,也不够爽朗,显得婆婆妈妈的,也让当事人烦。但当我看到艰苦的调解工作结束之后,当事人却很自觉,被告在春节前的一天将款项送到了法院,原告也没有在为难被告,两家变得和和气气,微笑着离开了法庭。我突然意识到,这就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型的商人吧,他们尽管计较但他们尊重法律,他们经过法庭的洗礼表现出来的诚信和彼此之间的新的友好合作让法官看到了法律的希望,也看到了中国商人的希望。

  与其说法官教育了当事人,不如说,当事人教育了法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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