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吻被令退学案 是否受理成庭辩焦点
2004-12-07 11:40:40 | 来源:中新网
重庆商报报道,昨天上午9时,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三楼六法庭,“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准时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律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庭审持续了90分钟。最后,法官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择日再审。
旁听者增多 小法庭换大法庭
全国首个进入实体审理的大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案开庭,显得异常热闹。因参加旁听的人太多,开庭前,法官不得不临时决定把庭审现场从20多平方米的小法庭换到一个可容纳近百人的大法庭。参加旁听的某高校的几名管理人员表示,他们来听的目的是对以后学生管理有个参考。
是否受理 此案成庭辩焦点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作为原告的两大学生代理律师辩称,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行为,是《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某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方代理律师指出,学校的处分侵犯了两名学生的受教育权。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方可以对学校提起诉讼,此案应该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
而被告的成都某高校两名代理律师称,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处分两名在教室接吻的大学生是基于依法制订的规章,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此案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学校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双方律师的争辩中,原告刘某和罗某坐在代理律师陈乾波身旁,全神贯注地听着双方争辩。庭审结束后,两人松了口气。刘某和罗某表示,结果还得等待,如果被驳回,他们将上诉。
学校处分学生应按正当程序
刘某与罗某的代理律师陈乾波认为,学校处分两名学生的适用规则不当。学校认为,两名学生的接吻行为是非法性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才是非法性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姜明安认为,学校处分学生应采取正当的程序。学校接到举报或发现学生有违反校规等行为后应调查,让学生申辩,同时校方指出根据处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甚至应召开听证会,邀请家长参加。
新闻背景
刘某和罗某是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2004年5月9日晚8时许,两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5月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旁听者增多 小法庭换大法庭
全国首个进入实体审理的大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案开庭,显得异常热闹。因参加旁听的人太多,开庭前,法官不得不临时决定把庭审现场从20多平方米的小法庭换到一个可容纳近百人的大法庭。参加旁听的某高校的几名管理人员表示,他们来听的目的是对以后学生管理有个参考。
是否受理 此案成庭辩焦点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作为原告的两大学生代理律师辩称,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行为,是《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某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方代理律师指出,学校的处分侵犯了两名学生的受教育权。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方可以对学校提起诉讼,此案应该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
而被告的成都某高校两名代理律师称,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处分两名在教室接吻的大学生是基于依法制订的规章,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此案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学校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双方律师的争辩中,原告刘某和罗某坐在代理律师陈乾波身旁,全神贯注地听着双方争辩。庭审结束后,两人松了口气。刘某和罗某表示,结果还得等待,如果被驳回,他们将上诉。
学校处分学生应按正当程序
刘某与罗某的代理律师陈乾波认为,学校处分两名学生的适用规则不当。学校认为,两名学生的接吻行为是非法性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才是非法性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姜明安认为,学校处分学生应采取正当的程序。学校接到举报或发现学生有违反校规等行为后应调查,让学生申辩,同时校方指出根据处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甚至应召开听证会,邀请家长参加。
新闻背景
刘某和罗某是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2004年5月9日晚8时许,两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5月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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