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采集脐带血案” 终审 再胜源公司状告卫生局败诉
2004-12-07 08:42:45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金志 潘巳申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6日对一起由采集脐带血引发的不服卫生行政强制决定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关于确认上海市卫生局取缔该公司非法采血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脐带血等干细胞储存、以及干细胞相关产品研究、开发业务的企业。2003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对这家公司经营脐带血干细胞库的业务情况展开调查取证。通过对再胜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
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认定这种采血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并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没收与之有关的设备液氮生物容器4只。
再胜源公司不服市卫生局的强制决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胜源公司称:“本公司从事的是脐带血等干细胞储存和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并非开设血站,市卫生局适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作出卫生行政强制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这家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这一行政强制决定。
上海市卫生局则认为:再胜源公司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采集脐带血、提取干细胞,并用于治疗。从医学的角度理解,脐带血就是血液;从管理的角度看,该公司采集的脐带血是《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的“用于临床的血”。因此,根据这一办法的规定进行执法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涉案的行政强制决定。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卫生局取缔再胜源公司擅自采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程序合法。但是,没收液氮生物容器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处罚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取缔再胜源公司非法采血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没收液氮生物容器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再胜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医学理论及卫生部文件的规定分析,脐带血不是《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所规定的血液;公司也并没有采集脐带血,只是依照工商核准从事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业务,也未将储存的干细胞用于临床,与临床用血安全无关。请求撤销一审关于确认市卫生局取缔非法采血行为合法的判决以及市卫生局的行政强制决定。上海市卫生局则辩称:《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不仅管理血站,也管理血液的采、供、用,因此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脐带血是采自胎盘的血液,其成分与新生儿血液成分一致。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是为了分离提取、存储造血干细胞用于临床治疗,因此该脐带血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所称的血液范畴, 这一采血行为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血液的采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特殊血站”,其设置要求高于一般的血库,需要具备相当的条件,有专门的技术规范。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需要经过脐带血的采集、检测、分离等过程,卫生部对此过程的操作人员、条件、实验室等均有明确的资质要求。所以,采集脐带血需要得到卫生行政许可。
再胜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其符合开办企业的条件。再胜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列明,“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经营”,却不能证明采血行为已经获得卫生行政许可。
法院同时认定,上海市卫生局对再胜源公司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但是卫生局在作出没收决定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应当确认为无效。
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脐带血等干细胞储存、以及干细胞相关产品研究、开发业务的企业。2003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对这家公司经营脐带血干细胞库的业务情况展开调查取证。通过对再胜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
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认定这种采血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并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没收与之有关的设备液氮生物容器4只。
再胜源公司不服市卫生局的强制决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胜源公司称:“本公司从事的是脐带血等干细胞储存和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并非开设血站,市卫生局适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作出卫生行政强制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这家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这一行政强制决定。
上海市卫生局则认为:再胜源公司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采集脐带血、提取干细胞,并用于治疗。从医学的角度理解,脐带血就是血液;从管理的角度看,该公司采集的脐带血是《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的“用于临床的血”。因此,根据这一办法的规定进行执法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涉案的行政强制决定。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卫生局取缔再胜源公司擅自采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程序合法。但是,没收液氮生物容器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处罚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取缔再胜源公司非法采血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没收液氮生物容器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再胜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医学理论及卫生部文件的规定分析,脐带血不是《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所规定的血液;公司也并没有采集脐带血,只是依照工商核准从事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业务,也未将储存的干细胞用于临床,与临床用血安全无关。请求撤销一审关于确认市卫生局取缔非法采血行为合法的判决以及市卫生局的行政强制决定。上海市卫生局则辩称:《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不仅管理血站,也管理血液的采、供、用,因此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脐带血是采自胎盘的血液,其成分与新生儿血液成分一致。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是为了分离提取、存储造血干细胞用于临床治疗,因此该脐带血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所称的血液范畴, 这一采血行为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血液的采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特殊血站”,其设置要求高于一般的血库,需要具备相当的条件,有专门的技术规范。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需要经过脐带血的采集、检测、分离等过程,卫生部对此过程的操作人员、条件、实验室等均有明确的资质要求。所以,采集脐带血需要得到卫生行政许可。
再胜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其符合开办企业的条件。再胜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列明,“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经营”,却不能证明采血行为已经获得卫生行政许可。
法院同时认定,上海市卫生局对再胜源公司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但是卫生局在作出没收决定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应当确认为无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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