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房管局案再审 赛拓中心获赔96万
2004-11-02 14:12:36 | 来源:新华网-兰州日报 | 作者:寇寅
11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赛拓中心状告房管局行政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赛拓中心直接经济损失96万余元。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原告提出指定管辖,要求该院回避,但省高院驳回了赛拓中心的要求。为此,赛拓中心坚持申请,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事件回放 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1995年,兰州江林物资有限公司在联建工林路661号商住楼时因资金困难,无力偿还甘肃赛拓商贸发展中心的借款,便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赛拓中心。1998年12月23日,赛拓中心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得该房房产证。2001年,赛拓中心依法取得的该房屋产权证,却因涉及诉讼,被房管局注销。赛拓中心遂以房管局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时疏于审查,没有履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责任,导致赛拓中心房产灭失,其经营活动陷入瘫痪等为由,认为房管局的行为给赛拓中心造成了高达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求。
庭审焦点 经济损失究竟多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系房地产管理部门错误的登记行为,导致赛拓中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并由此造成其一定的经济损失。赛拓中心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而原告提出的300万元购房款损失的问题,法院委托有关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进行了依法评估,合议庭对评估报告证明的评估价值160余万元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
法院认为,赛拓中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未审查江林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人代表,由此造成房管局错误登记行为的发生。因此,赛拓中心对购买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以原告的损失不是全部由被告造成、江林公司在此案中负有一定责任等为由作出判决:房管局赔偿赛拓中心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6万余元(160余万元的百分之六十)。
原告不服判决表示继续上诉
在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等长达9年多的诉讼后,尽管原告获得了比上次判决高出30多万元的赔偿金,但宣判后,原告仍不服,表示要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原告提出指定管辖,要求该院回避,但省高院驳回了赛拓中心的要求。为此,赛拓中心坚持申请,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事件回放 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1995年,兰州江林物资有限公司在联建工林路661号商住楼时因资金困难,无力偿还甘肃赛拓商贸发展中心的借款,便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赛拓中心。1998年12月23日,赛拓中心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得该房房产证。2001年,赛拓中心依法取得的该房屋产权证,却因涉及诉讼,被房管局注销。赛拓中心遂以房管局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时疏于审查,没有履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责任,导致赛拓中心房产灭失,其经营活动陷入瘫痪等为由,认为房管局的行为给赛拓中心造成了高达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求。
庭审焦点 经济损失究竟多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系房地产管理部门错误的登记行为,导致赛拓中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并由此造成其一定的经济损失。赛拓中心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而原告提出的300万元购房款损失的问题,法院委托有关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进行了依法评估,合议庭对评估报告证明的评估价值160余万元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
法院认为,赛拓中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未审查江林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人代表,由此造成房管局错误登记行为的发生。因此,赛拓中心对购买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以原告的损失不是全部由被告造成、江林公司在此案中负有一定责任等为由作出判决:房管局赔偿赛拓中心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6万余元(160余万元的百分之六十)。
原告不服判决表示继续上诉
在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等长达9年多的诉讼后,尽管原告获得了比上次判决高出30多万元的赔偿金,但宣判后,原告仍不服,表示要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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