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底前彻底清退公款私买个人商业保险
2004-10-28 09:09:15 | 来源:新华网-北京青年报 | 作者:齐雁冰
单位公款成了个人保险经费,领导干部甚至用公款给子女上保险
动用公款为个人买保险的腐败现象,在前些年较为严重。北京市纪检委公布的一则数据显示,从2001年8月至2002年3月,北京市共清退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7539.2万元。在这一次清理中,查出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有安抚保障险、家庭财产险、妇女安康险、福寿安康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几十种;而公款投保的形式也有单位出面用公款为集体投保、单位出面用公款为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投保、单位出面为个人投保、领导干部用公款“搭车”投保甚至给子女上一份保险等多种。
记者昨天自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获悉,本市清理公款购商业保险已进入清退阶段,对各单位违反规定以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将于11月30日之前全部清退。
据悉,有关清退的结果将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按照财政部要求,本市于6月1日起开展对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理登记工作。清理登记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其他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拟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为援藏援疆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人员的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动用公款为个人买保险的腐败现象,在前些年较为严重。北京市纪检委公布的一则数据显示,从2001年8月至2002年3月,北京市共清退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7539.2万元。在这一次清理中,查出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有安抚保障险、家庭财产险、妇女安康险、福寿安康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几十种;而公款投保的形式也有单位出面用公款为集体投保、单位出面用公款为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投保、单位出面为个人投保、领导干部用公款“搭车”投保甚至给子女上一份保险等多种。
记者昨天自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获悉,本市清理公款购商业保险已进入清退阶段,对各单位违反规定以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将于11月30日之前全部清退。
据悉,有关清退的结果将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按照财政部要求,本市于6月1日起开展对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理登记工作。清理登记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其他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拟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为援藏援疆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人员的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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