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发土地使用证 利辛4教师状告县政府获胜
2004-10-21 16:33:19 | 来源:中安网 | 作者:潘书培 陆宏晓
亳州市利辛县第二完全中学(下称二中)四教师在作为第三人参与利辛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二建)与二中建筑合同纠纷诉讼案时,发现二中教育用地是被县政府出卖给二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却为利辛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安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据此,四教师联手将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撤消宏安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四教师最终获胜。然而获胜后的四位教师却还是愁眉不展。
利辛县人民政府和利辛二中分别于1998年7月24日、1999年6月10日与二建签订了《旧城改造开发合同》和《土地转让协议》将二中教育用地(含李国才、余家顶、肖志凡、刘春和等9户房屋所在地)1960平方米转让给二建公司开发商住楼。1998年8月份,利辛县政府为该地段颁发(99)字第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宏安公司使用。1999年10月8日,二中作为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2000年4月份进行了强行拆迁。2002年8月22日,二建公司以李国才等四教师阻碍施工,二中没履行开发合同为由,起诉二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通知李国才等四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国才等人得知,(99)字第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李国才等四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为此,李国才等四人于2003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宗土地使用证。利辛县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颁发的利国字(99)第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教师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申。2004年4月6日,利辛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宏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件当事人经过法庭调查、互相质证,最终法院认为:
二中所占用土地是通过征拨方式取得,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二中;县政府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合同形式将该宗土地批准给二建公司有偿使用,行为合法。四原告是二中教师,经过房改获得居住房屋的全部产权且已领取房产证,认为县政府为宏安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对房屋占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建公司与宏安公司是两个企业类型不同的独立法人,县政府将土地批准给二建公司使用,却为宏安公司颁发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书,系主要证据不足。宏安公司对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未经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未领取规划许可证之前,县国有资源局就批准其申请土地登记予以报批,系程序违法。
2004年5月25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撤消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为宏安公司颁发的利字(99)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利辛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原受理费100元由利辛县政府负担。“
面对生效的胜诉判决,李国才、刘春和、肖志凡、余家顶四教师说他们“高兴不起来”。四教师说:“1999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中将学校操场连同我们总共9家的住房一并卖给了二建公司建商品房,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学校分别在2004年4月、8月两次强行拆除我们的住房,使我们几家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精神上蒙受巨大打击。近四年间,由于学校卖地,致使3000多名在校生无法正常上体育课”。
记者在利辛二中采访时,同学们告诉记者,他们上体育课得在马路上上。一辈子从事教育事业、省级优秀教师余家顶说:“我每次看到学生在马路上上体育课,心里就特别难过”。
记者通过查阅四教师告县政府的卷宗发现,1999年6月10日,该宗土地出让金经利辛县土地估价事务所以使用年限为20年作出的估价为43.68万元,但事实上开发商仅以6万元成交。经记者实地丈量,二建所买土地也并非是(20*98)1960平方米,而是(23*98)2254平方米。而利辛县有关方面负责人却认为是他们(指四教师)“欲壑难填”才导致这场官司。
安徽省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宽说,从现有的证据看,“土地转让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我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均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城镇改造需要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必须先予以补偿,并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教学活动。
利辛县人民政府和利辛二中分别于1998年7月24日、1999年6月10日与二建签订了《旧城改造开发合同》和《土地转让协议》将二中教育用地(含李国才、余家顶、肖志凡、刘春和等9户房屋所在地)1960平方米转让给二建公司开发商住楼。1998年8月份,利辛县政府为该地段颁发(99)字第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宏安公司使用。1999年10月8日,二中作为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2000年4月份进行了强行拆迁。2002年8月22日,二建公司以李国才等四教师阻碍施工,二中没履行开发合同为由,起诉二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通知李国才等四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国才等人得知,(99)字第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李国才等四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为此,李国才等四人于2003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宗土地使用证。利辛县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颁发的利国字(99)第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教师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申。2004年4月6日,利辛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宏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件当事人经过法庭调查、互相质证,最终法院认为:
二中所占用土地是通过征拨方式取得,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二中;县政府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合同形式将该宗土地批准给二建公司有偿使用,行为合法。四原告是二中教师,经过房改获得居住房屋的全部产权且已领取房产证,认为县政府为宏安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对房屋占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建公司与宏安公司是两个企业类型不同的独立法人,县政府将土地批准给二建公司使用,却为宏安公司颁发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书,系主要证据不足。宏安公司对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未经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未领取规划许可证之前,县国有资源局就批准其申请土地登记予以报批,系程序违法。
2004年5月25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撤消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为宏安公司颁发的利字(99)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利辛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原受理费100元由利辛县政府负担。“
面对生效的胜诉判决,李国才、刘春和、肖志凡、余家顶四教师说他们“高兴不起来”。四教师说:“1999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中将学校操场连同我们总共9家的住房一并卖给了二建公司建商品房,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学校分别在2004年4月、8月两次强行拆除我们的住房,使我们几家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精神上蒙受巨大打击。近四年间,由于学校卖地,致使3000多名在校生无法正常上体育课”。
记者在利辛二中采访时,同学们告诉记者,他们上体育课得在马路上上。一辈子从事教育事业、省级优秀教师余家顶说:“我每次看到学生在马路上上体育课,心里就特别难过”。
记者通过查阅四教师告县政府的卷宗发现,1999年6月10日,该宗土地出让金经利辛县土地估价事务所以使用年限为20年作出的估价为43.68万元,但事实上开发商仅以6万元成交。经记者实地丈量,二建所买土地也并非是(20*98)1960平方米,而是(23*98)2254平方米。而利辛县有关方面负责人却认为是他们(指四教师)“欲壑难填”才导致这场官司。
安徽省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宽说,从现有的证据看,“土地转让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我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均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城镇改造需要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必须先予以补偿,并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教学活动。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