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撤销
2004-10-19 16:49:24
中国法院网讯 (王丽君) 10月19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9名个体工商户状告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因处罚程序违法被依法撤销。至此,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工商户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这批案件告一段落。
今年3月,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城关镇北街部分商户未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遂对其中的九名商户作出责令缴纳3月份管理费并处两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商户不服,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还是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8月2日,九名商户分别向濮阳县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理由是他们已经向当地的市场发展中心缴纳了管理费,不应重复缴费。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商户应当向工商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但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补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管理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而被告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向商户送达限期补缴通知书。法院认为被告未向商户限期补缴通知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属于处罚程序违法。遂依法判决撤销了工商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商户们表示,他们虽然肩赢了这场官司,但他们也明白自己没向工商管理局缴纳管理费是错误的,以后将依法缴纳管理费,合法经营。
今年3月,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城关镇北街部分商户未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遂对其中的九名商户作出责令缴纳3月份管理费并处两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商户不服,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还是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8月2日,九名商户分别向濮阳县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理由是他们已经向当地的市场发展中心缴纳了管理费,不应重复缴费。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商户应当向工商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但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补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管理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而被告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向商户送达限期补缴通知书。法院认为被告未向商户限期补缴通知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属于处罚程序违法。遂依法判决撤销了工商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商户们表示,他们虽然肩赢了这场官司,但他们也明白自己没向工商管理局缴纳管理费是错误的,以后将依法缴纳管理费,合法经营。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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