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法院改革民事判决书制作
2004-10-12 16:19:46
     中国法院网讯 (张桂申)  日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第6次会议研究决定,为完善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为民,今后该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尾部均增加预交上诉费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只交代上诉的期限、上诉法院和递交上诉状等事宜,均未告知当事人预交上诉费用及相应数额的事宜,因此给上诉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由于不清楚上诉费的数额,需要来回奔波,专门到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咨询上诉费事宜。一些农村的当事人不知道上诉应一并预交上诉费用,认为只要递交了上诉状就进入了第二审程序,特别是外地当事人往往用邮寄的方式递交上诉状,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这样往返来回,既造成当事人和法院及财力、精力、时间上的不必要浪费,又影响了审判效率。故此,献县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书尾部的制作作出前述改革。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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