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生错过考试报名时间告卫生部败诉
2004-10-11 14:42:15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未能及时收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通知,企业卫生室的贾医生错过了报名时间,申请补报却遭到拒绝,接着卫生部做出驳回其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贾医生为此将卫生部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贾医生的“卫生部准予其2005年参加补考或者在2004年12月26日再组织一次考试”的诉讼请求。
44岁的贾医生是北京市燃气集团分公司某管理所卫生室的一名医生。2003年贾医生报名并参加了“全科医师”中级资格考试,通过了三门科目考试,但因为仅有一门基础知识科不及格,未能通过。由于各科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每个考试科目有效期为两年,这样,贾医生只要在2004年参加一门基础知识的考试即可。通过这门考试,贾医生就可参加中级职称的评聘。
2004年1月9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地区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考区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2月2日至2月8日。该通知下发至有关单位,且公告于北京市人事人才网。贾医生欲再参加2004年度的基础知识考试,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贾医生以其不知道报名时间为由,向卫生部等机关申请补报,均未被准许。贾医生遂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闭报名网络,导致其不能参加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允许其重新报考。卫生部未支持其复议申请。
一中院经审查,发现贾医生2003年的考试成绩单背面记载了考试报名的网址,考点在给每位考生寄发成绩单的同时,寄发了请密切注意网站关于2004年考试报名时间的通知。
一中院认为,2004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实施具体的考务工作中,已将考试的工作程序、考试报名方式及考试报名开始截止时间进行了通知和公布,应视为已告知了考生。贾医生可从多种渠道得知考试报名的起止时间,而且其于2003年报名参加过相同的考试,本应关注2004年的考试报名事项,在考试报名方式未作改变的情况下,贾医生错过了考试报名时间应由其承担责任。因有关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未规定补报名的相关程序,故贾医生关于应允许其补报名的主张缺乏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贾医生的诉讼请求。
44岁的贾医生是北京市燃气集团分公司某管理所卫生室的一名医生。2003年贾医生报名并参加了“全科医师”中级资格考试,通过了三门科目考试,但因为仅有一门基础知识科不及格,未能通过。由于各科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每个考试科目有效期为两年,这样,贾医生只要在2004年参加一门基础知识的考试即可。通过这门考试,贾医生就可参加中级职称的评聘。
2004年1月9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地区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考区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2月2日至2月8日。该通知下发至有关单位,且公告于北京市人事人才网。贾医生欲再参加2004年度的基础知识考试,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贾医生以其不知道报名时间为由,向卫生部等机关申请补报,均未被准许。贾医生遂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闭报名网络,导致其不能参加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允许其重新报考。卫生部未支持其复议申请。
一中院经审查,发现贾医生2003年的考试成绩单背面记载了考试报名的网址,考点在给每位考生寄发成绩单的同时,寄发了请密切注意网站关于2004年考试报名时间的通知。
一中院认为,2004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实施具体的考务工作中,已将考试的工作程序、考试报名方式及考试报名开始截止时间进行了通知和公布,应视为已告知了考生。贾医生可从多种渠道得知考试报名的起止时间,而且其于2003年报名参加过相同的考试,本应关注2004年的考试报名事项,在考试报名方式未作改变的情况下,贾医生错过了考试报名时间应由其承担责任。因有关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未规定补报名的相关程序,故贾医生关于应允许其补报名的主张缺乏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贾医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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