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告崇文区政府变更承租人被驳
2004-09-22 16:25:34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黄家姐弟的母亲承租了1间公有住房,母亲去世后,该公房承租人被变更成了自己的侄女。因此二人将区政府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姐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两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黄女士母亲去世。同年3月9日,黄女士的侄女将户籍迁入奶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此后,黄女士的侄女向原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房管所提出变更承租人为其本人的申请。原房管所经审查核实认定在上述房屋内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的只有黄女士侄女一人,并据此认定黄女士侄女符合承租人条件,即于3月29日为黄女士侄女办理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并与其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黄女士姐弟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原房管所的上述行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直到去年12月才知道,房屋管理机关未经二人同意将上述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侄女,并与其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认为原房管所的行为违法,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黄女士姐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房管所在黄女士侄女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后,经审查所作仅有其一人符合承租该房条件的认定是正确的。母亲去世前后,黄女士姐弟户籍均不在该公有住宅房屋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不具备承租该房条件、原房管所变更该房承租人的行为并未侵犯其二人的公房承租权;由于其姐弟不具备承租该公有住宅房屋的条件,原房管所在为其侄女办理变更上述房屋承租人的有关手续时,是否征求二人同意,并不影响该变更行为的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黄女士母亲去世。同年3月9日,黄女士的侄女将户籍迁入奶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此后,黄女士的侄女向原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房管所提出变更承租人为其本人的申请。原房管所经审查核实认定在上述房屋内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的只有黄女士侄女一人,并据此认定黄女士侄女符合承租人条件,即于3月29日为黄女士侄女办理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并与其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黄女士姐弟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原房管所的上述行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直到去年12月才知道,房屋管理机关未经二人同意将上述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侄女,并与其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认为原房管所的行为违法,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黄女士姐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房管所在黄女士侄女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后,经审查所作仅有其一人符合承租该房条件的认定是正确的。母亲去世前后,黄女士姐弟户籍均不在该公有住宅房屋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不具备承租该房条件、原房管所变更该房承租人的行为并未侵犯其二人的公房承租权;由于其姐弟不具备承租该公有住宅房屋的条件,原房管所在为其侄女办理变更上述房屋承租人的有关手续时,是否征求二人同意,并不影响该变更行为的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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