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军“诈弹”不服处罚案宣判
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段一审胜诉
2004-09-20 11:17:19
原告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孟陈/文 常亮/图)
丁军拨打“市长热线”扬言炸火车站,而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段拘留7日,丁军不服此行政处罚起诉。今天上午,北京东城区法院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维持了北京站公安段的处罚决定。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行使批评建议权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有轻有重,如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应局限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更要考察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人对该行为方法和后果的认识。
北京站公安段虽然称其工作人员填写处罚决定书中遗漏了电话录音证据,但丁军本人、其同事李某某的陈述及北京市公安局的传真电话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丁某在拨打“市长热线”电话过程中,采取了携带炸药炸北京火车站等威胁性的语言这一行为方法。丁某虽未将其言词付诸实施,但已经对北京市的重要窗口之一——北京火车站和负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职能的公安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其行为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北京站公安段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丁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宣判后,原告丁军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被告则表示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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