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陪审当陪衬
2004-09-13 08:5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九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被终止,到草案重新提出,经十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一波三折,终于出台了。《决定》只是一项单行的法律制度,怎么就如此难产?这同缺少成熟的历史和现实经验有关,也同在模式选择上意见分歧较大有关,同时也反映了一些人对这项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心存疑虑。说起疑虑无非有三种:一是担心有其名无其实,名为陪审实则陪而不审,成了花架子和摆设;二是觉得现今的法官队伍业务素质本来就稀松平常,南郭先生之类人物并非个别,再让非专业的普通公民来掺和,裁判质量更加难以保证,弄得不好有可能加剧裁判不公;三是忧心由于社会风气和司法环境不好,人民陪审员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而被收买,如果他们同法官通同作弊,就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现象。如此这般的担忧使立法者举棋不定,法案的通过也就颇费周折。

  人们的忧虑,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中的陪审状况来看,都不无根据。但是我认为,忧心忡忡大可不必,由于担心可能如何如何而怀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价值,更不足取。

  可能不等于存在,或然和必然不能划等号。应当看到,在《决定》设计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了适当安排,只要贯彻执行得好,法案起草者和立法者的一番苦心是不会白费的。

  关键在于执行。法律制度从文本变为现实,有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存在着难以预料的变数。歪嘴和尚会把好经念坏。执行好《决定》,最为要紧的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施这项制度当成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来办。在物色和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时,务必严格执行法定条件,尤其是“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让那些百姓信得过的人来参加审判活动,会给司法机关带来一股清新的空气。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是必不可少的,但法官绝对不可以就认定案件事实和具体适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加以暗示,以自己的意见去影响对方,更不允许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必须保证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性的丧失,意味着制度的扭曲。《决定》特别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一项特殊权利,有了这个规定,审判长和合议庭中的其他法官就得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还有关于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规定、参加审判案件实行回避的规定、违纪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等等,均为针对现实情况所作出的颇具匠心的设计。全面、正确地落实《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一定会为司法工作注入新的营养,绽放出灿烂的正义之花。

  《决定》确定了新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机制。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由政府财政予以经费保障,这就形成了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执行《决定》不只是司法机关的事,而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共同任务,此点至关重要。在立法过程中人们担心的问题会不会真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种工作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只让司法机关独唱“单出头”,演不成一出精彩的大戏。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