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代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被撤消
2004-09-10 13:49:01
     中国法院网讯 (郝晓敏 马文杰)  近日,山东省昌邑县某镇政府超越职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昌邑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004年初,宋某通过其所在村委组织的机动地竞价承包,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10年。原告承包该地块后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发现该地块位于国道与乡道的路口交叉处,交通条件十分便利,距离城镇又较远,决定在此处建一处饭店及停车场,便向村委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签署了同意意见。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六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镇政府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20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造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决定罚款5000元。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镇政府越权行使处罚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承包方式取得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应当依法经营,不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可耕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确系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但对宋某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镇政府发现宋某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向县土管部门举报或建议县土管部门予以处理,镇政府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判决撤销了被告某镇政府的对原告宋某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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