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引争议 重庆万州127名出租司机状告政府
2004-09-06 13:46:2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田文生
  9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127名出租车司机诉区政府、区运管处违法行政案二审开庭。这些出租司机要求,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确认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恢复自己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的权利。

  据悉,这是近两年间,围绕万州区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指标重新分配所引发的第三轮诉讼。

  ——政府分配指标引发争议

  在重庆直辖前,万州原名万县,是重庆市的第二大城市。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该城市自发出现个体私营出租车,1998年发展到900余辆,出租车市场基本稳定,初具规模。

  2000年10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通知,其中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能永久出让,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该通知称,重庆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所有者,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城区以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经营。

  随后,该局再发通知,明确规定运力投放时,车辆报废按有关规定办理,不与营运证牌挂钩。更新车辆运力投放,按新增车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律实行准购制度。该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万州区政府开始提倡公司化经营,80%的出租车挂靠了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100多元的管理费。当年,万州区已出现了不少出租车公司。

  2001年底,万州区政府制定了《规范万州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管理的实施方案》(下称101号文件),规定万州现有987辆出租车按规定年限实行报废,不准延期经营。对报废的指标和新增的指标,按政府导向和市场法则相结合的办法投放市场。

  同时,万州区政府办公室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出租车指标分配问题———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未来5年控制在1100辆以内,出租车指标分配如下:重庆东赢公司400辆、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00辆、3个移民开发区组建的公司分别为280辆、120辆、50辆,预留150辆。每辆车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5万元,所有出租车指标只能由上述5家公司按市场法则取得。

  《纪要》对出租车有偿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作出了规定:到期报废出租车必须报废,有偿经营权到期的出租车必须退出客运市场。所有按期或提前报废、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指标,在区属和三个移民开发区组建完毕的出租车公司中按各公司已分配的出租车总数确定比例取得有偿经营权。随后,该区将数百辆出租车指标分配给上述的几家公司。

  2003年8月,万州区委办公室作出纪要,称出租车经营公司控制在区政府确定的5家内,不再新增加,现行运营的出租车经营8年后必须报废,收回有偿使用权,今后新增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期限为8年。

  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万州区原有的987辆个体出租车8年报废期一到,车主将不再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如果这些出租车个体经营户想继续执业,必须去政府指定的公司租车经营。

  万州区部分从事个体出租车的经营者对此不服,遂将万州区政府和区运管处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这127名出租车司机代表在诉状中称,他们多是下岗工人,为解决温饱问题、减轻政府就业压力,自筹资金从事个体出租车经营。现在,他们的车辆大多已按规定报废或即将报废,剩下的800多人同样将面临这个问题。

  他们认为,自己手中的出租车运营指标被区政府以文件形式决定收回,并分配给重庆东赢客运有限公司等,剥夺了他们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的权利。这违反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经营出租汽车、允许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规定。

  他们说,有原告方中出租汽车已报废的经营户前往区运管处,办理购置新车顶替原有出租汽车指标的相关手续,而区运管处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致使自身利益受损。

  他们请求撤销区里有关文件内容,包括:“只允许3至5家出租车公司经营万州区出租车”;关于将万州区出租车指标分配给东赢公司等的规定。要求判令被告准予原告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并依法为原告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等。

  今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判决称,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的规定,万州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编制了相应的规划,并据此作出了相关文件,并无不当。且出租汽车有偿使用权属社会公共资源,政府可以对公共资源的配置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

  今年6月9日,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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