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人沈从岐、沈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738号决定。该案由于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专用指挥刀而受到关注。
该案原告沈从岐(中山宝剑厂厂长)、沈俊(沈从岐之子)系“天下第一刀”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被中央军委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天安门国旗护卫队等军队专用指挥刀,影响广泛。其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书,将专利复审委和第三人叶新华诉至法院。
“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是2001年4月授权公告的。针对该专利,第三人叶新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无效宣告申请人叶新华也是刀具生产人。2004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第5738号决定,认为该专利与沈从岐94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沈从岐认为,自己所拥有的“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与“中山宝刀”相比,在技术要求、使用性质和使用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天下第一刀”是用于军用,并非商品,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实用新型专利“天下第一刀”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的区别特征在于,“天下第一刀”手把与护头间过盈配合,而“中山宝刀”未就手把与护头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给予明确限定。法院认为,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过盈配合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制作作为礼仪用品使用的指挥刀时,普通技术人员为达到指挥刀结实、耐用,克服强大剪切力的要求,在现有几种惯用技术方案中选择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实用新型专利“天下第一刀”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的另一区别特征在于防脱装置上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普通技术人员选择定位防脱结构属于常规设计,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法院认为故“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据此,法院作出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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