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提起行政诉讼
2004-08-25 09:10: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桂前
图为本案开庭现场。史瑞凯 摄
24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对王某诉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对公安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维持。
被告辩称,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只起证据作用,其本身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实际影响,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辩称,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只起证据作用,其本身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实际影响,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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