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拒赔遗孤起诉保监会
2004-08-06 10:53:25 | 来源:新华网-北青报 | 作者:李罡 张艳丽
  父母被车撞死,肇事司机逃逸。3岁孤女要求为肇事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巨额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却以“按照规定,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无奈之下3岁女童把中国保监会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保监会履行职责,立即责令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抢救费1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岁女童腾可心(化名)起诉中国保监会不履责行政诉讼案,小可心已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11日,小可心的父亲骑三轮车带着可心母女2人行到昌平区水屯南路时,与王姓司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王姓司机撞人后驾车逃逸,后投案自首。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小可心父母双亡,可心本人也受了重伤。肇事司机和肇事车主因家庭生活困难至今未支付任何钱款。为支付抢救费用,可心的爷爷、姑姑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并卖掉了房子,但仍不能支付巨额抢救费用。车主虽已上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按照规定,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后律师代表可心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保护人身权申请,请求保监会责令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可心家的抢救费。保监会电话答复小可心的律师,按照有关规定,中保财产公司没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

  原告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当事人得以及时救治,不是为保险公司牟取暴利。中国保监会有义务责令为肇事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受害者的抢救费用,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保监会关于“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的规定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且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是针对起诉人作出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个人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小可心对裁定不服,已提出上诉。

  专家呼吁《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的管贻升老师认为,小可心的案情令人非常同情,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首先,法院驳回小可心对保监会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无可置疑的,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保监会并未有任何具体行为。

  其次,本案中受害人、肇事方、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存在着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肇事车主与保险公司是合同关系,车主为转嫁对第三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买保险,但保险公司设定了当司机或车主有肇事逃逸行为时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本案中由于司机有逃逸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二、受害人和肇事方之间发生了民事侵权关系。所以,本案中小可心只能起诉肇事司机,要求其对自己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

  但是,如果肇事方没有赔偿的能力,小可心就面临着得不到救助赔偿的危险。管老师指出,一些国家把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设为强制保险,保费进入特定部门的专用基金,这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只与基金的管理部门发生关系,而不必因为司机逃逸、酒后驾车等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免责条款而得不到赔偿。目前,新《道路交通管理法》虽然规定三者险为强制险,也有专门的以保护受害方利益为出发点设立基金的规定,但具体实施措施如《强制保险条例》等迟迟未出台。他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保护像小可心一样孤助无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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