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每间仅50元
“办好事”竟强行拆民房
德州中院终审判决村委会违法
2004-08-04 08:49:34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杨如冰) 拆迁房屋每间仅补偿50元,村民不接受,村委会竟以维护全村规划建设的大局为由,指挥推土机强行推倒房屋。8月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齐河县宋店村村委会行为违法。
山东省齐河县宋店村,原来村民建房零乱、街道坑洼不平、出入交通十分不便。2001年3月15日,齐河县宋店村村委会决定按规划整修街道,规定大街上房屋、树木等附着物限期半月内拆除,拆迁补偿费正房每间50元、偏房30元,猪圈、树木无补偿。
当年4月初一天,村委会成员和部分镇政府干部在场,雇佣一辆推土机,把村民于明水已揭掉了房瓦、檀条和门扇的五间北房推倒。于明水说:“推土机还将我的宅基地推深1.5米,把土堆堵在老母亲门前,是我用门当台梯把母亲背出来的。”由于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村委会既没有付给拆迁补偿费也没有安排新的宅基,于明水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并安排重新建房的宅基地。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的决定是包括于明水在内的全体村民同意的,并且事先于明水主动拆除了房屋的瓦、檩条、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已经灭失,因此房屋应视为其自己拆除的,没有损失。至于拆迁补偿和安排宅基的问题均不属本案受理范围。遂一审判决驳回于明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于明水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他同意村委会拆迁决定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他说:“我对整修街道没意见,但补偿费太少,五间房一共才250元。虽然村小组曾多次上门做工作,但我都没有同意拆房。村小组长说通路是村里工作大局,任何人不能阻挡,有意见也必须先拆,对补偿费不服可以去上告。”
于明水还对自己拆除房屋瓦檩的行为,解释说:“事先村委会曾强行挖低了我的院子,推倒5棵枣树且分文未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为避免损失,只好自己揭了瓦、拆了檩条,还剩大梁、窗户和墙没有拆除。两三天后,在我不知情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又领着推土机将屋框推倒。”
德州中院审理认为,村委会通过决议整修大街的行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也是件造福于民的好事,村民是支持的,于明水也表示赞成。但是好事应当办好,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明水同意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受村委会指挥的推土机将于明水的旧房框推倒,应当认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对于村委会而言无法可依,故依法承担责任。遂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宋店村委会之行为违法,并当庭依法裁定行政赔偿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采访后记
据了解,随着行政立法步伐的加快和行政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不断增强,城市拆迁、土地管理等行政行为趋于合法、规范、有序。而直接与农村千家万户打交道的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依法行使部份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村委会同样要树立法治的观念和意识,严格依照法定实体和程序的要求办事。特别是凡是涉及群众利益和全村的大事,都应该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值此,笔者呼吁各地方政府,在不断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不可忽视对村委会的管理和指导;有关基层组织和部门应加强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普法教育和培训,帮助各个村委会不断提高依法治村的水平和技能。
山东省齐河县宋店村,原来村民建房零乱、街道坑洼不平、出入交通十分不便。2001年3月15日,齐河县宋店村村委会决定按规划整修街道,规定大街上房屋、树木等附着物限期半月内拆除,拆迁补偿费正房每间50元、偏房30元,猪圈、树木无补偿。
当年4月初一天,村委会成员和部分镇政府干部在场,雇佣一辆推土机,把村民于明水已揭掉了房瓦、檀条和门扇的五间北房推倒。于明水说:“推土机还将我的宅基地推深1.5米,把土堆堵在老母亲门前,是我用门当台梯把母亲背出来的。”由于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村委会既没有付给拆迁补偿费也没有安排新的宅基,于明水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并安排重新建房的宅基地。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的决定是包括于明水在内的全体村民同意的,并且事先于明水主动拆除了房屋的瓦、檩条、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已经灭失,因此房屋应视为其自己拆除的,没有损失。至于拆迁补偿和安排宅基的问题均不属本案受理范围。遂一审判决驳回于明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于明水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他同意村委会拆迁决定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他说:“我对整修街道没意见,但补偿费太少,五间房一共才250元。虽然村小组曾多次上门做工作,但我都没有同意拆房。村小组长说通路是村里工作大局,任何人不能阻挡,有意见也必须先拆,对补偿费不服可以去上告。”
于明水还对自己拆除房屋瓦檩的行为,解释说:“事先村委会曾强行挖低了我的院子,推倒5棵枣树且分文未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为避免损失,只好自己揭了瓦、拆了檩条,还剩大梁、窗户和墙没有拆除。两三天后,在我不知情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又领着推土机将屋框推倒。”
德州中院审理认为,村委会通过决议整修大街的行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也是件造福于民的好事,村民是支持的,于明水也表示赞成。但是好事应当办好,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明水同意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受村委会指挥的推土机将于明水的旧房框推倒,应当认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对于村委会而言无法可依,故依法承担责任。遂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宋店村委会之行为违法,并当庭依法裁定行政赔偿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采访后记
据了解,随着行政立法步伐的加快和行政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不断增强,城市拆迁、土地管理等行政行为趋于合法、规范、有序。而直接与农村千家万户打交道的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依法行使部份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村委会同样要树立法治的观念和意识,严格依照法定实体和程序的要求办事。特别是凡是涉及群众利益和全村的大事,都应该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值此,笔者呼吁各地方政府,在不断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不可忽视对村委会的管理和指导;有关基层组织和部门应加强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普法教育和培训,帮助各个村委会不断提高依法治村的水平和技能。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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