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医不满资格认定起诉中医管理局
2004-07-23 09:18:32
     中国法院网讯 (陈志杰)  老中医张某某因认为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其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申请所作的答复不符合有关规定,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张某某退休前在北京冶金医院中医保健医疗部工作,从事中医保健的临床工作。1992年11月,经有关部门核定,张某某取得了中医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1999年5月取得了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因得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能单独行医,故其走访了多家卫生医药主管部门。2003年4月,原告致函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以其技术职称过低,因而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行医为由,要求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予其独立行医权,或者为其颁发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03年12月4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书面答复原告:1、北京市卫生局是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机关;2、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由北京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3、张某某可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张某某认为该答复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故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复议,北京市政府维持了该答复。张某某仍不服,认为其取得的中医士职称考的高定的低,国务院也曾下发补充规定,强调医师资格评定要考察实践经验,不要强调学历,所以又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告上法庭。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答复意见中的1、2部分,系对张某某所提出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低及要求颁发执业医师证的问题所作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关于张某某认为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其属于可以核定执业医师的人员,法院认为,张某某所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文件是针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具体规定,因张某某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已经具有中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故其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适用对象。

  据此,东城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03年12月4日对张某某作出的答复意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