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实施后北京行政第一案审结
2004-07-22 11:41:45
     中国法院网讯 (陈涛)  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结了仲某不服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法院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驳回了仲某要求海淀交通支队进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北京某软件公司产品经理仲先生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桥底辅路时,在过桥后路口被交警拦截。交警认为仲先生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罚款200元。仲先生不服,遂诉至法院。法庭上仲先生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口没有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是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因此,仲先生要求纠正原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曾就白虚线是否是自行车道转成机动车道的标志展开过激烈的辩论。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结果是:用来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的标线为车行道边缘线,以白色实线表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案争议焦点所指向的最外侧道路,在其路口起点处设置有非机动车标志,其左侧标线(即第2条标线)为白色实线,因此,该标线即为“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边缘线。在本案中,虽然该车行道边缘线在距路口200米处出现一段白色虚线,但除此段白色虚线外,该标线自路口开始、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均为白色实线;故该处白色虚线仅为作为车行道边缘线的白色实线上的一处间断,结合其与右侧另一条道路路口相对的事实可以确认,设置该白色虚线的意义在于允许机动车在此跨越车行道边缘线后驶入与之相对的另一条道路,而并非允许机动车在此变换车道后占据该车道行驶。因此,该白色虚线的存在虽然造成了车行道边缘线的间断,但却并不能改变车行道边缘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性质。

  据此法院认为仲某明知最外侧车道在路口划有非机动车标志,仍然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借道超车”行为,被告清河交通队据此对原告仲瑞庆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同时仲某要求清河交通队对其进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并驳回。

  仲某在宣判后不服,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不充分,表示一定会上诉,他会在上诉书中提出更加充分的理由。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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