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奖励拍摄违章”市民状告公安局
2004-07-21 10:23:5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吴俊
广州市民赖某驾车压了道路白色实线,躲在暗处的“义务监督员”拍下这违章一幕并将照片交给公安局,公安局依此处以赖某100元罚款。但赖某认为群众照片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并以广州市公安局“奖励拍摄违章”的做法不合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日对这一行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发动群众力量打击车辆违章,广州市公安局于2003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让市民充当“义务监督员”,对违章车辆进行拍摄并以照片的形式向公安部门进行检举,检举者可获得一定奖励。
2004年3月5日,赖某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市民孔某提供的照片为证据,认定赖某的车辆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罚款。赖某不服,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把群众提供的违章线索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妥,证据收集必须由获得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
但广州市公安局则认为,《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旨在鼓励市民检举交通违章行为,是合法的。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等内容。对于“义务监督员”拍摄的照片能否成为定案的证据,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甄别、核实。广州市公安局认为,在赖某一案当中,他们是对证人孔某提供的照片“依法进行查证属实后才作为定案证据的”,赖某不应当对此提出异议。
7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奖励拍摄违章”的做法是否合法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理由如下:该《通告》主要内容是告知市民按要求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经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给予奖励,至于市民是否参与拍摄完全取决于自愿,故该《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通告》的合法性无权审查,赖某的诉讼被驳回。
对于诉讼被驳回这一结果,赖某似乎早有准备,他以“不出席”的方式接受了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表示“不上诉”。
为了发动群众力量打击车辆违章,广州市公安局于2003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让市民充当“义务监督员”,对违章车辆进行拍摄并以照片的形式向公安部门进行检举,检举者可获得一定奖励。
2004年3月5日,赖某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市民孔某提供的照片为证据,认定赖某的车辆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罚款。赖某不服,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把群众提供的违章线索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妥,证据收集必须由获得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
但广州市公安局则认为,《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旨在鼓励市民检举交通违章行为,是合法的。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等内容。对于“义务监督员”拍摄的照片能否成为定案的证据,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甄别、核实。广州市公安局认为,在赖某一案当中,他们是对证人孔某提供的照片“依法进行查证属实后才作为定案证据的”,赖某不应当对此提出异议。
7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奖励拍摄违章”的做法是否合法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理由如下:该《通告》主要内容是告知市民按要求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经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给予奖励,至于市民是否参与拍摄完全取决于自愿,故该《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通告》的合法性无权审查,赖某的诉讼被驳回。
对于诉讼被驳回这一结果,赖某似乎早有准备,他以“不出席”的方式接受了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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