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业贿赂还是执法不公
——关于多家啤酒企业在湖南冷水滩被罚的调查
2004-07-12 08:35: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青梅
  最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湖北省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泉公司)不服冷水滩工商分局认定其有商业贿赂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经二审法院裁定,原告上诉超过了法定15天的期限,所以驳回起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据称,这是国内首起因为配送展示柜而对簿公堂的“商业贿赂案”。和金龙泉啤酒一样,青岛啤酒、珠江啤酒、哈尔滨啤酒等企业也在冷水滩遭遇类似难题。这起事件引发一场争论:到底是企业违法竞争,还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损害市场环境?

  奖励促销惹来行政处罚

  2000年5月,金龙泉公司与湖南永州地区经销商金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金辉公司向金龙泉公司交部分押金,由金龙泉为其配送冰柜用于展示金龙泉啤酒。金辉公司每销出4000件啤酒,金龙泉便奖励一台冰柜,同时返还一台冰柜押金给金辉公司。金辉公司依照协议把冰柜配送到各个酒店。2003年3月31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工商分局向金龙泉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龙泉公司在2000年期间,通过经销商向永州市场酒店配送6台啤酒展示柜为商业贿赂行为。理由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冷水滩工商分局为此作出罚款5万元决定。

  这份行政处罚书让金龙泉公司深感意外,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王国伟告诉记者,金龙泉啤酒销售市场遍及全国,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头一回。他认为,向市场配送展示柜是几乎所有啤酒企业、饮料甚至牛奶企业公认的一种终端促销方式,而公司是依照协议履行对经销商的一种奖励。金龙泉公司代理律师何飞指出,冷水滩工商分局的处罚存在“定性错误”的问题,因为向酒店配送展示柜的是经销商,而非金龙泉公司直接配送。对此,冷水滩工商分局副局长胡本东认为,经销商按照厂家的意愿将展示柜配送到各个酒店,这是由厂家决定的,所以处罚的对象是金龙泉公司。同时,胡本东认为,由于每台冰柜价值超过了2000元,不能视为“小额广告礼品”,因而不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不属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2003年7月15日,冷水滩区工商分局的上级机关永州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对金龙泉公司的处罚。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能“一罚了之”

  记者通过暗访发现,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违法的赠送展示柜行为,实际上并未因对几家企业的处罚得到遏制,而且这早已是公开的市场准入的“潜规则”;同时,工商部门针对啤酒企业的所谓维护市场秩序的执法行为,并未对当地啤酒经销商和酒店起到公开警示作用,行政处罚的作用和执法影响力难以体现。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四新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危害是防碍正当竞争。而啤酒公司赠送冰柜是为了获取酒店的销售场所,并未获取非法利益,也未妨碍正当竞争,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颜爱民从经济管理角度建议,行政区划的力量不要去过多地干预市场,切割市场,“因为这种干预实际上是没有眼光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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