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武汉当事人获国家赔偿338万
2004-07-08 08:30:57
     中国法院网讯 (涂莉 吴政喜)  今年5月12日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7月7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的座谈会上获悉,《国家赔偿法》颁布10年来,武汉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338万余元。其中,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1万余元,返还财产价值267万余元。

  以前,遇到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司法机关抓错了人、判错了案,老百姓常忍气吞声,吃哑巴亏。《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给老百姓撑了腰,不仅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还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侵权赔偿,给国家机关戴上了“紧箍咒”,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国家依法赔偿,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武汉市法院赔偿委员会自1995年6月成立,截止今年6月30日止,国家赔偿受案数量稳中有升,共计受理各类司法赔偿案件153件,审结149件,从案件处理结果看,决定赔偿的有74件,占全部国家赔偿案件的50%。

  《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武汉市法院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赔偿告知制度,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判决结果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明确告知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时效;民事、行政诉讼中,当违法的财产保全、违法的强制措施、违法执行的错误被纠正后,就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告知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和请求权的落实。

  为增强国家赔偿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2年起,武汉市法院赔偿委员会就开始进行听证审判论证,起草了听证审判规则,并挑选一些典型案件试行公开听证。实践证明,通过听证,让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相互质证、辩论,既增加了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又使案件争议的事实通过质证、辩论进一步得到澄清,从程序上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与会人士同时指出,《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也暴露了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地表现在少数司法机关对本单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还缺乏正确认识,有的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态度生硬,互相推诿,甚至有意规避赔偿责任;有的义务机关对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不配合,不愿参加听证会;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借口经费困难,对生效赔偿决定长期不予履行,使赔偿请求人难以兑现赔偿金。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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