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杯子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2004-06-14 11:41: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润洪 钞国政
  6月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万金店乡土庄村村民李俊连、王小芬、李卫红把一面绣有“执法如山,情系于民”的锦旗赠送到确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手中。感谢该法院为他们讨回了苦苦等待了六年之久的公道。这起因一只水杯引发的一条人命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只杯子生发事端

  1999年11月3日,原告李卫红之父李小安乘四轮车拉砖途经土门村支部书记李曾国之子李新立酒店前时,李小安要同行的李流水给他找点水喝。李流水到李新立饭馆用玻璃杯倒了一杯开水递给李小安,因水杯滑脱,掉地破碎。

  第二天上午,李新立找村妇联主任李之荣整理计划生育报表时遇见李小安,问李小安:“你昨天喝醉了吗?把我的杯子摔碎了。”李小安否认,并反复要李新立找证人,因此二人发生争议,李小安将该村11月份计划生育报表拿走包在大衣里。适逢村委打扫卫生焚烧垃圾,李小安将大衣和报表一起扔到火堆里。中午,李小安在王合营家中拿把菜刀,在村支书李曾国临时休息的房子里,将自己的左手指中半截砍掉,又将刀扔向李曾国,致使李曾国头部受伤。李曾国被送到李小甲诊所时,李小安手持泥叉也赶到该诊所,不让医生给李曾国包扎。李小安嫂子王金劝其回家吃饭,被李小安跺了两脚,后被其亲属强制将李小安送到李现彬诊所包扎手伤。李曾国向派出所报案后,下午三点多钟,万金店派出所所长王慧闫派治安员轮流对在李现彬诊所就医的李小安进行看管。

  11月4日下午,李小安被传唤到万金店派出所,被看管至7日下午7时许。其间,应李小安亲属的要求,派出所派人于11月5日、6日下午先后两次带李小安到平舆县法医医院及李现彬诊所治手伤。1999年11月7日下午,平舆县公安局作出第582号治安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工作秩序决定对李小安行政拘留15日。11月8日上午,李小安妹妹李大平以李小安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放李小安出来看病。经平舆县公安局批准,李小安被送往原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2093.90元。李小安出院后住在大儿子李大伟家中,1999年12月25日中午趁儿子不在家时,自缢身亡。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李小安死后,原告李卫红对平舆县公安局于1999年11月7日作出的第58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不服,于1999年11月10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2000年2月23日原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复议决定撤销了平舆县公安局第582号裁决书。2000年4月4日,李小安的亲属向平舆县公安局申请赔偿被拒绝。同年6月6日,原告向原驻马店地区公安处提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万般无奈的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请求:依法确认平舆县公安局违法;赔偿李小安住院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学费等共计339217.50元。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辩称:1999年11月7日,平舆县公安局作出第582号裁决,以扰乱工作秩序对李小安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适当的。李小安的死与平舆县公安局无任何关系。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没有任何理由,平舆县公安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将此案指定到确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依法还当事人公道 

  确山县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先后10多次送达起诉书、送达开庭传票、送达判决书。该院先后往返平舆县、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终于弄清了事件的前前后后。

  据事实查明,李小安确实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且在1999年11月4日,李小安烧自己的大衣、村计划生育报表,自伤手指、砍伤李曾国等显而易见的行为和现象,足以表明李小安当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对无责任能力的李小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天,并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显系不当,且属违法,有延误李小安诊治时间和加重李小安病情的因素存在。因此,对李小安在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住院的费用,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30%为宜。李小安作为一个精神病人,在病发期间对事物的判断分析不具有正常人的能力,其自缢死亡虽是发生在被拘留后的一个月之余,但其死亡的原因,并不能完全排除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行政拘留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01)精鉴字第417号书证审查意见书,其结论中认为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对李小安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30%的责任为宜。

  2004年5月11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平舆县公安局1999年11月4日下午至7日下午限制李小安人身自由的行为及1999年11月7日作出的第58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违法;被告平舆县公安局赔偿李小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天和被行政拘留一天的赔偿金223.72元,并返还被告现金100元;赔偿李小安的住院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的生活及交通费、诉讼期间的打印费总额284229.40元中的30%,即85268.82元。上述共计赔偿金85592.54元,限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目前,双方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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