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实施申请执行权登记备案制
2004-06-14 11:03: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春涛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广泛的调查,今年6月初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式实施申请执行权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执行权登记备案就是权利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立案机构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工资收入状况。如果存在“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下落暂无法查明,或者被执行人因正在服刑、劳教等原因而无收入来源”、“当事人已就生效法律文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等情形和权利人认为需保留权利但暂不需要立案执行的其它情形时,立案庭可以依照此项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予以登记备案,待上述情形消失,具备立案执行条件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权。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结合执行立案工作的具体情况,该院执行局与立案庭协调沟通,规定每周一、三、五为执行立案接待日,所有接待来访申请执行的案件符合立案执行条件的,立即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对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案件,予以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一部分暂时不能执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缓解执行工作压力,同时又较好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既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和完善。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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